《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保協條款[2007]1號)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保險人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
衛生部關於印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的通知(衛醫發[2007]175號)
第二篇: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醫療處置原則和認定
第三條:在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臨床診療的過程中,各項臨床檢查、治療包括用藥和使用醫用材料,以及病房和病床等標準,在當地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範圍內選擇。
⑴、《江西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指南》(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2005年版);
⑵、《江西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診療專案範圍(試行)》(贛勞社醫[2007]29號);
⑶、《江西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試行)》(贛勞社醫[2007]30號);
⑷、《南昌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洪府發[2001]11號);
⑸、《江西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專案管理暫行辦法》(贛勞社醫[2001]7號);
⑹、《江西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管理暫行辦法》(贛勞社醫[2001]8號);
⑺、《江西省醫療服務價格手冊》(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江西省衛生廳2005年5月4日)。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保協條款[2007]1號)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保險人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
衛生部關於印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的通知(衛醫發[2007]175號)
第二篇: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醫療處置原則和認定
第三條:在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臨床診療的過程中,各項臨床檢查、治療包括用藥和使用醫用材料,以及病房和病床等標準,在當地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範圍內選擇。
⑴、《江西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指南》(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2005年版);
⑵、《江西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診療專案範圍(試行)》(贛勞社醫[2007]29號);
⑶、《江西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試行)》(贛勞社醫[2007]30號);
⑷、《南昌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洪府發[2001]11號);
⑸、《江西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專案管理暫行辦法》(贛勞社醫[2001]7號);
⑹、《江西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管理暫行辦法》(贛勞社醫[2001]8號);
⑺、《江西省醫療服務價格手冊》(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江西省衛生廳200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