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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老包有時不線上

    採取三權分離架構。重大決定權(業主大會)+一般決定權(業委會)屬於決策機構;執行決議(物業公司+分管委員)執行機構;業主監督小組(業主代表組成,有審計權)屬監督機構。

    這種架構把拍板,執行,監督的三種職能區分開,互相不交叉,每個機構許可權明確,在運作過程中,三個機構重點工作每月公示。工作中,監督小組發現違規事宜有權檢查,或叫停,提交大會裁決爭議。

    對於小區業委會委員就職前簽署Sunny承諾書,本人承諾就違規違法行為,在卸任後的十年內的限期內承擔民事責任。

    這種架構雖不完美,但是基本上可以做到對各工作人員取其才能抑其私慾,我們不能指望著個人道德維持系統運作,人治終敵不過法治長久有效。

    這方式對人員工作能力要求挺高,專業素養達不到、執行力不行也達不到應有效果。

  • 2 # 孟憲生律師

    簽訂信託制合同,實現:

    1.受託人公開賬目由業主監督;

    2.賦予業主透過撤銷權訴訟監督物業公司的行為;

    3.賦予個別業主透過訴訟更換物業公司的權利。

  • 3 # 大叔you話說

    一:取消業主委員炒掉物業的權利,給他有炒掉物業建議的權利,建議交給政府部門審查後,物業答辯,不合格,由政府部門統一招標。

    二:取消業主委員會的房屋維修基金的監管權,由政府部門統一監管,給業主委員會維修基金的使用建議權,由政府部門審查監管使用發放,因為社會上有一大部分人是衝著維修基金這筆錢成立業主委員會的。

    三:成立業主監督委員會。這個好像吉林有先例,聽說效果很好。

    四:大家各負其責,不能越權。

    物業那,就是收取物業費,帶著他的團隊,為園區管理做服務。

    業主委員會那,監督物業服務質量問題是否合格,賬目是否透明,收費是否合理。沒有炒掉物業權他就不能弄來自己的物業狼狽為奸。業主委員會沒有了維修基金這筆錢,就沒有壞人老惦記了,剩下的委員就沒啥可貪的了。

    業主監督委員會那,監督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有違紀的業主委員會成員,提議開除,重新選舉補齊。

    物業那,想賄賂業主委員會這十幾個人不行,他還得賄賂監督委員會成員,那也是十幾個那,賄賂的成本那就多一倍了,不是就業主委員會那幾個人了,對嗎?二三十人那,都賄賂,難度較大,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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