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濮陽無憂

    沒有效果,勞動合同簽名只針對勞動合同的簽名有效,不對勞動者有效,但勞動者也有事實的勞動關係,可以起訴單位,為其更改合同簽名。

  • 2 # 敏銳溪流Ux

    如果確非本人簽字,那該勞動合同無效,法院採納了該勞動合同證據有效,勞動者可以提請做筆跡鑑定,以證明該合同非本人簽字。

  • 3 # 13037813

    《勞動合同》書的合同內容條款,是國家相關部門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特製作的規範性合同書。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雙方一旦簽訂,具有法律效力。

    用人單位在使用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雙方應嚴格依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所規定的條款,應自覺維護遵守,在未徵得雙方允許的情況下,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隨意塗改或變更,否則涉嫌違法。

    至於提問者在提問中提到:“《勞動合同》書籤名與勞動者姓名不符,勞動合同書有效嗎?”。對於這個問題?是個實質性的問題,因為《勞動合同》書是勞動者本人同意與用人單位發生了勞動關係,並旦本人已簽名確認,只是在合同書上簽名時,名字中間誤寫為“曉"與“小"同音字之差,卻原本本意未改變,所以此合同書應為有效,應起到法律生效作用。

  • 4 # 積極的星球KW

    這個問題呀,我是這麼看的,你想想你去籤合同,合同上寫的不是你的名字,是別人的名字,你說這個合同給你有效嗎?對別人有效,對僱傭者有效,和你一毛錢關係都沒有,如果你有什麼工傷啊?什麼五險的?和你一毛錢關係都談不上,寫的不是你,所以說籤合同的時候,一定要看清楚啊!慢慢看,慢慢寫,如果寫了別人的名字,你就不要寫了,不要簽了,那是別人的勞動合同,不不是你的,他說是你的,那有可能她是在做假合同,一旦出了什麼事,或者他是在套取國家的補助什麼之類的,你就要去勞動監察大隊,籤一份你自己的,和你用人單位的,正式勞務合同,以防工資拖欠,各種事項,但不必要麻煩,你可明白?讓勞務檢查大隊來,督促檢查他和你簽約一份正式和你有關的勞務合同,你合同才有法律效應才有法律效應。

  • 5 # 何繼梅

    你所說的是三十年前的事吧!如果是那段時期,好像由單位統一弄的勞動合同書吧,都不經工人簽名,你能說無郊嗎?如果你說無法郊吧,他也是真真正正的在職工人,你說他有郊嗎?合同書上就沒看到他自己的真名!那段時期弄的烏龍事還少嗎?我都親身經歷了很多這種被坑了的事!我無法回答了。

  • 6 # 我是高小高

    我並非法律專業,只能談談個人觀點。

    法律首先認定的應該是事實。就是是否真實在該單位工作,該單位是否支付過相應報酬且留有依據(工資發放證明和社保證明等)。如果有,即構成勞務的事實,這個在法律上應該是認可的。至於勞動合同只能當做一種事實的依據,一個證明而已,但是證明並非僅限勞動合同一種方式。

  • 7 # 老王來說說

    這份《勞動合同》應該是無效的。

    因為,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包含合同期限、勞動崗位、薪酬待遇、雙方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條款在內的證明其聘用與被聘用關係的協議類文書。《勞動合同》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保護。法律保護的是勞動者的合法身份,其合法身份就是戶籍(身份證)姓名,如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上籤署的不是其法定姓名,那勞動者又如何證明其《勞動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呢?

  • 8 # 凡人閒聊

    我不是法律專家試談法院的認定是否合理?

    首先《勞動合同》簽名與勞動者姓名不符,《勞動合同書》無效。

    其理由是:從形式上來說,《勞動合同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缺少勞動者本人簽名不生效。

    《勞動法》第17條第1款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因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如需訂立或者續簽勞動合同,無勞動者本人簽字或確認的勞動合同,不具備勞動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因此是無效的。

    同時該《勞動合同書》上的曉與身份證上的小,戶籍上的小不一致,勞動者本人不認可,因此本《勞動合同書》無效。

    其次,法院為什麼認定該《勞動合同書》有效?

    法院可能從以下方面來考慮的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從以上五個方面審查,法院從中看到此人在這單位勞動,進而認定該勞動合同書有效。

    再次,認定勞動合同書無效有什麼後果?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8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報酬的金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報酬確定。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應根據相對方的過錯,來分擔法律責任。

    此勞動合同書被法院認定有效,勞動者仍要在此單位工作。

    但是,勞動者對法院一審判決不服的,可在判決書下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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