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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半秦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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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冀蒙嘉澍
如果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總額作為計算基數;如無約定,則應該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加班費: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
依據勞動法的規定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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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又見一針血
國家規定的法定假日的加班,應該是按照個人月工資的基本工資的日工資收入的三倍來發放加班工資的,不含獎金及任何補貼。加一天班,多增加三天的日工資收入。而其它時間的工作加班,由本單位自己規定,一般都是兩天的日工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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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任律說法
按照法律規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首先應當以勞動合同上所約定的工資作為標準。
如果在實際發放工資過程中,實際發放的工資低於勞動合同的工資標準,勞動者可以要求按照勞動合同上的工資標準來計算。如果實際發放的工資高於勞動合同上約定的工資標準,勞動者可以要求按照實際發放的工資標準來計算。
如果勞動合同當中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標準,例如,有的公司簽訂的是空白合同,那麼就應當以實際發放的工資作為計算加班費的標準。
另外,用人單位按月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發放的工資,都應當屬於法律所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也就是說這些工資,津貼,補貼都應算作工資的範疇,都應該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用人單位,有可能是為了避稅將工資拆分成若干部分,並且有些公司是需要勞動者來提供相關的發票用來抵扣的,對於這部分費用,如果不是勞動者正常的費用支出,只是單純的用來抵扣工資,這部分發票報銷的費用也應當屬於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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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逃走的水
對於這種問題,不同行業的加班計算標準都沒有統一吧。即便國家規定正常加班1.5倍節假日正常加班三倍。週六周天雙倍的規定。國企可能有執行力。而私營企業那就是看老闆人品了。
我是機械行業,從事也有六七年了。一般這種企業私企的比較多。所以亂象縱生。
這種行業分計件加班和天工加班。計件其實我到的廠子是沒有加班費的。給你多餘的時間,你乾的活多了,自然工資也比不加班時候多。大多數這樣的工廠是沒有加班費這一說的。
天工的機械行業,加班也沒有規定是多少倍。而是給一個定值。比如說一小時十塊(我就幹過,低的可伶。)或者領導好的話二十三十的也有。反正我沒太遇到太高的。畢竟這一行業人員流動性比較大。你不願意可以走。領導都這麼霸氣。包括節假日加班。按正常天工算。
至於其他行業,我姐夫是在化工廠上班,屬於國企。廠子也比較大。節假日的加班是三倍。正常休班(星期六,星期天或者倒班的時候遇到正常倒班休班)是雙倍。這是實打實的。
所以說問題是怎麼確定。是沒法確定的。國家可以去規定,這是工人享有的待遇。那個人的廠子就看老闆人了。就比如說假期,國家規定放幾天,我們廠總是少放幾天。有的我朋友也有不放假的。有事請假,沒事天天干活。
國家只是有規定,卻沒有強制實施。那麼沒碰到工廠的利益,還不是老闆喜歡怎麼來就怎麼來。你可以去告廠子,人家不怕,人家耗的起,這邊和你耗,那邊人家工廠正常生產。你就不行了,你上有老下有小,停工一個月很難受了。別說為了這點小錢耽誤時間不說還得往裡搭錢。
其實這個問題是企業或者工廠體現出對工人尊重的態度。但這個態度,我幹了那麼多年工人。真心有些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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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人力資本
加班費計算基數不包含什麼呢?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滬人社綜發〔2016〕29號)九、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在這種情況下,工資結構的設計,顯得尤其重要,合理的分配比例,可以適當控制加班費。
加班費基數約定的三原則1、勞動合同有約定,從其約定。實際履行與勞動合同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的為主。
點評:如果實際履行的低於約定的,是不是算企業違約呢,要求履行呢。
2、勞動合同沒約定,可以按照集體合同的約定。
點評:又有多少企業有集體合同呢。
3、合同沒約定,按勞動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的70%確定。
點評:這是假定員工工資中含有部分的獎金。
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點評:所以大批員工的加班工資基數就定格在最低工資,隨著最低工資的調整而調整。不過有些工資高的管理人員,常常是義務加班。
回覆列表
正常情況下,
法定節假日是正常工資的三倍(比如清明、國慶、五一等)
正常雙休日是正常工資的二倍(主要是週六、日)
超出正常上班時間段是工資的1.5倍(比如一天上八個小時班,你多上了一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