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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齊東晏子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肯定不屬於遺產,不可能被繼承。但是,農村的房屋是遺產,遺產可以依法繼承。而農村宅基地和房屋是不可分割的,所以,宅基地有地隨房走的政策,繼承者在繼承了農村房屋後,自然獲得了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即,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透過繼承房產而獲得,但不能單獨繼承宅基地使用權。

    民法中的繼承是一種法律制度,即將死者生前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轉歸到其真系親屬或指定人所有的法律制度。公民按照法律或遵照遺囑,接受死者的財產、職務、頭銜、地位等,稱為繼承。封建社會中的爵位和地位都是可以繼承的,但在中國現階段的繼承中,主要是指繼承財產,職務、地位等不存在繼承問題。也就是說,被依法繼承的,屬於死亡人員生前所擁有的財產,也稱為遺產,包括死者生產所有的人具財產和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其他財產權益。遺產包括積極遺產和消極遺產,積極遺產除直接的財務外,還包括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權益,如債權和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益。消極遺產指死者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

    在中國的現有制度中,遺產範圍主要是生活資料,也包括法律允許個人所有的生產資料。比如土地,就屬於生產資料,但是,中國的土地屬於公有制,即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不是個人所有的生產資料,所以無法繼承。

    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特殊的權利,是基於國家允許的一種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的有償或無償使用,但是土地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個人無法得到。個人沒有所有權的東西,不個能屬於私有財產,所有不存在繼承的問題。

    不過,中國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以戶為單位的,以戶為單位免費使用,雖然不是個人財產,不能繼承,但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人去世了,只要家庭關係存續,戶內的其他成員都有使用權,這相當於從集體取得使用權,不是繼承問題。即使該家庭戶內沒有其他人員,其他有繼承權的真系親屬,或者按遺屬可以繼承遺產的其他人員,都可以透過獲得死亡人房產而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這也不是繼承問題,是使用權的取得。

  • 2 # 學法的愛靜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屬於遺產,不能繼承!具體理由如下:

    1、《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之規定,可以明確看出,宅基地所有權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個人只是享有使用權。

    舉例說明:張三租了李四的店鋪開張做生意,店鋪的所有權屬於李四的,而店鋪的使用權是張三通過出租獲得的!

    2、《物權法》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之規定,可以看出所有權人可以對自己的合法財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是所有權的必備條件。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和第一百一十八條:“國家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以及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單位、個人依法可以佔有、使用和收益。”之規定,可以看出宅基地農民依法可以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由於宅基地所有權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因此宅基地使用權是用益物權,沒有處分的權利。

    舉例說明:張三租了李四的店鋪做生意,張三可以佔有店鋪,進行使用,獲得收益,由於店鋪的所有權是李四的,所以張三沒有處分的權利將店鋪進行買賣。

    3、《物權法》第六十四條:“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及第六十五條:“私人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受法律保護。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私人的繼承權及其他合法權益。”和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可以看出,個人私有財產具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從第1點和第2點的內容明確宅基地因為個人不享有所有權,那麼就不具備處分權,那麼宅基地使用權就不屬於個人的合法私有財產。

    舉例說明:張三租了李四的店鋪做生意,店鋪所有權屬於李四的,張三通過出租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但是不享有店鋪所有權,不能買賣,所以店鋪不是張三的合法私有財產。

    4、《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之規定,可以看出個人遺產的範圍,宅基地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所有,宅基地使用權不屬於個人合法私有財產,所以宅基地使用權是不能繼承的!

    舉例說明:張三租了李四的店鋪做生意做了20年,張三去世,其子張小三不能因為張三長期使用店鋪,就享有了繼承權。因為張三隻是享有店鋪的用益物權,張小三可以繼承店鋪做生意收益的繼承,但是店鋪不是張三的遺產,張小三要想得到店鋪的所有權,那麼只能透過購買等方式獲得,而不能透過繼承獲得。

    這裡強調一點,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屬於村民個人,是合法財產,是可以繼承的!當宅基地上有房屋,那麼可以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由於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依附在宅基地使用權上,根據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可以繼續享有宅基地使用權,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滅失,所依附的宅基地使用權將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舉例說明:張三租了李四的店鋪做生意,對店內進行了裝潢和購置電器傢俱,這些物品屬於張三的合法財產,可以透過繼承獲得。若張三去世後,這些物品沒有管理好滅失了以後,就不存在繼承了。

    綜上所述,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是遺產,所以不可以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同理的還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在累贅。

  • 3 # 任律說法

    對於這個問題,很多人可能沒有把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和房屋的所有權劃分清楚。

    按照法律規定,我們國家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是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所以農民並不擁有宅基地的所有權,集體經濟組織也僅僅是擁有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所以對於一個使用權的財產來說,是不能作為遺產來繼承的。

    因為遺產必須是公民的合法的具有所有權的財產,但是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一般都是農民自己出資所蓋,所以對於地上的房屋,農民是擁有所有權的。地上的房屋,如果農民去世,是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

    但是畢竟房屋是建造在地上,不是空中樓閣,所以如果有人繼承了房屋,那麼相應的也就擁有了宅基地的使用權,但是這並不代表農民可以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

  • 4 # 未雨綢繆180973058

    這是一宗弟兄之間只講法律,不講親情的案例。看了情況介紹,認為法院判決是正確的,符合情理。

    我認為,作為一個農村公民,雖有免費使用本村宅基地的權力,但因有一戶一宅的原則,一個人只有使用一份宅基地的權力。案情中,馬一為結婚,重新申請了一份宅基地。在被批准的同時,他同時也失去了享受原來宅基地的權力。

    當馬一另立門戶之後,馬二仍然與父母生活在原來宅基地上。後來父母去世了,馬二又翻建了新房。這首先確定,這些房產不能完全看作是父母財產。假如所用錢款屬父母在世時遺留財產,嚴格的說,也應是馬二和父母的共同財產。如要分的話,三人各佔三分之一。假如有證據證明,房子是馬二一人掙錢所建,那麼還應視為馬二的個人財產。

    如今借父母去世分割財產,馬一甚至提出老宅基地的使用權分割上。其原由也許來自房產的分割。因為有地隨房走的政策,只要馬一能爭得房子使用權,他就能爭取宅基地的使用權。

    假如馬二能證明房子是他一人所建,那麼馬一的請求就泡湯了。假如馬一能證明建房款屬父母遺款,他就會有點希望。但關鍵是,馬一己單獨擁有一份宅基地,就是他能證明這份老宅上的房子,是他父母遺產所建,這份老宅他也無權獨享呀!馬一、馬二共居一室,風俗上說不過去。唯一的辦法,將房子作價,將父母那三分之二,分一半給他。這就沒多少錢了。

    親兄弟整到這麼明算賬上,也真是夠可以的。

  • 5 # 一紙家書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屬於遺產,不能被繼承

    所謂遺產,指的是去世人生前的個人合法財產——注意,必須是個人擁有的。而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簡單理解為:

    為了讓村集體居民有居所、由村集體“無償”分給集體成員使用。所以,中國關於宅基地的劃分、使用等才有了很多特定的規定——集體成員既不擁有宅基地的所有權、也不擁有宅基地使用權的所有權。

    這裡有兩個點需要解釋一下:

    宅基地使用權與普通商品房土地使用權的區別在哪裡?

    為說明問題,我們先做一個對比。

    人們說了:我知道,中國土地要麼屬於國有、要麼屬於集體,老百姓都不擁有所有權。但是普通商品房呢?商品房不也是蓋在國有土地上面的建築麼?為什麼能繼承?

    先不談房子,僅僅從“土地”的角度,可以這樣簡單理解:

    老百姓在買商品房的時候,已經花錢買了一段時期內(例如,普通住宅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土地的使用權。這部分使用權是透過交易獲得的,在沒有到期之前,土地使用權是可以與房子一併轉讓的(相當於房子的產權人有了土地使用權的所有權)。而宅基地的使用權是農村集體分配的,遵照“一戶一宅”的基本原則。分給誰、分多少,是要在法律規定之下,由村集體說了算,村集體成員不能自行決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分配。這就是開篇提到的意思:村集體成員不具有宅基地使用權的所有權。宅基地與宅基地房的區別

    遺產必須是去世人生前的個人合法財產。具體到“宅基地”這個範圍內,指的就是宅基地上的房子。

    因此,可以有這樣的結論:宅基地房屬於個人合法財產,可以依法由繼承人繼承。宅基地房又是建在宅基地之上,所以,繼承了房子,也就相當於獲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權。

    但是,因繼承人的戶口不同,對於宅基地使用權的使用期限有差別:

    如果繼承人是同集體戶口成員,那麼繼承所得的房產,是可以進行大修的。也就是說,只要保證房子能一直居住,就有權一直佔用著宅基地的“使用權”。如果繼承人是“外戶”成員,那麼繼承所得的房產,不能進行大修、重建。當房子不能再居住了,宅基地必須還給集體。也就是說,對宅基地使用權,是短期的。

  • 6 # 悠然見東山

    首先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具有高度人身依附性的權利,權利的明確指向是擁有宅基地使用權的農村村民,宅基地作為農村集體財產,其使用權應當由農村基層組織——村委會統一調配,而作為一項高度人身依附性的權利,自然也是隨著權力所有人的死亡而滅失的,因此從法理上來講,宅基地使用權是不能作為一項遺產進行繼承的。

    從本質上講,如果允許宅基地使用權無限繼承,則會出現土地集中現象,是開倒車走退步,甚至可能造成農村貧富差距分化,帶來巨大的社會治理壓力。將宅基地使用權與農民人身相繫結,既避免了土地集中又確保了居者有其屋,實現了最大程度上的社會公平。

    雖然宅基地使用權作為一項人身依附性權利不能脫離村民個人,無法繼承,但宅基地上所建立的房屋卻是農民個人合法擁有的私有財產,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宅基地上房屋的繼承往往存在以下兩種大的情況。

    其一,繼承人為有本村申請宅基地權利的村民,可以直接申請該房屋,行使自己取得宅基地的權利,但也就意味著不得申請新建其他房屋。

    其二,繼承人為不具有本村申請宅基地權利的居民,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有兩種操作,首先,該房屋可以繼續被使用,但繼承人不具備此塊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擴建改建,至該房屋無法居住或主動拆除則該宅基地收歸農村集體;其次,繼承人也可以將該房屋出售給本村具有宅基地使用權的其他村民。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獲取是無償的,也就意味著農村集體收回這項權利也應當是無償的,符合等價交換的原則,中國是實行土地國有的國家,農村土地本就是由農村集體所有,使用權的長期化和私有化會嚴重動搖中國土地公有制的根基,因此必須堅持宅基地使用權的人身附屬性,堅持效率與公正並舉實現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農村全面脫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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