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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上海老王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通常會在《協議書》部分約定合同的組成部分和檔案的解釋順序。如果不同檔案內容發生衝突的,以排序在前、效力優先的檔案約定為準;

    2.通常甲乙雙方均會約定協議書,專用條款,通用條款,中標通知書,投標檔案,招標檔案,圖紙等均屬於合同的組成部分。對於排序在前的檔案沒有約定,但排序在後的檔案明確的事宜也屬於雙方間約定。在此種情況下,題主說的不一致應該不會存在;

    3.合同中的承包單位通常是對擬建設專案中所包含工作的描述,甲方一般會要求乙方對施工圖負責。如果在協議書中對施工範圍描述不準確或者不完整,那也是要結合圖紙、招投標檔案等來合理確定具體的施工範圍。相互間不存在以誰為準的問題。

  • 2 # 66136424龍崗

    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解釋的順序是合同第一,一但簽訂合同已合同為準!具體順序為: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檔案、專用條款、通用條款、技術標準、設計圖紙、清單和其他

  • 3 # 工程審計Audit

    此問題很多人都存在疑問,本人多年從事工程審計過程中也遇到過多次,起初也認為應該按照合同中解釋順序來解決此問題,但後來發現,解釋順序不一定適用實際情況,本人也苦惱很久,在和多位前輩請教探討後終於有了較為貼切的解釋:

    解決方法的核心在於投標檔案

    要看施工方是否響應招標檔案的要求進行報價,正常來講,施工方是要響應招標檔案要求的,如果投標方按照招標檔案的範圍來進行投標報價,那投標報價的施工範圍和招標檔案是一致的,招標檔案的效益是要大於施工合同的。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也規定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由招投標法也可以看出,簽訂合同時應遵從招投標實質性條款,合同的實質性內容不能背離招標檔案。

    《司法解釋》第21條進一步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司法解釋中的備案的中標合同,就是指與招標檔案內容一致的合同。

    綜上所述:要結合投標檔案去看招標檔案和合同內容,從而確定應已哪個檔案為準!

  • 4 # 使用者3522478389867316

    當施工合同承包範圍與招標檔案、施工圖紙清單不符時,依何為準?這個我們要根據不同的階段來看,不同的階段有不同的處理方法。

    招標階段

    工程量清單為準,如果認為清單有問題,可以在答疑期間內提出,要求招標方作出書面解釋。如果清單量出現重大錯誤即使未提出質疑,結算也應按實際結算,甲方為清單量負責,也承擔清單錯誤風險。

    實施階段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組成解釋順序進行分析:

    ①本合同的協議書;

    ②中標通知書;

    ④本合同專用條款;

    ⑤本合同通用條款;

    ⑥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⑦圖紙;

    ⑨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上述合同檔案應能夠互相解釋,互相說明。當合同文件出現不一致時,上面的順序就是合同的優先解釋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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