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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黃華社會保險實踐者

    你先說清楚,你為什麼被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依法應為你支付經濟補償金嗎?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用人單位是否一定要承擔經濟補償金,不是失業保險待遇享受的必要條件。比方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

    你既然要向大家求助,就不要隱瞞解除原因,把實際情況向大家說明。

  • 2 # Sir聊HR

    我只能說你們宜昌市社保局的規定實在是“日罷qua”(這個是我們當地的土話,意思大概跟“坑爹”“不靠譜”有些像)。既然勞動仲裁都已經判定公司辭退你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支付你賠償金,裁判文書都下來了,所以證明你完全符合領取失業金的條件啊。可你們社保局竟然規定公司不支付員工賠償金的情況下,不能給員工辦理失業登記備案。這個流程可以理解,但這樣規定是不是太死板了啊。如果公司拖著這個賠償金一兩年不給,那就是說員工還要為了一點失業金等一兩年?社保局會讓員工等那麼久還給人家失業金嗎?顯然不可能,現在辦理失業都是在60天內,超過期限就無法享受失業金待遇了。而照你和公司的官司來看,雖然仲裁你贏了,但是公司就是想耗死你,就是不給你錢,反而還要跟你打官司,這必將是一場“持久戰”,所以等到你拿到賠償金那一天,你早已經不符合辦失業金備案手續的條件了,一樣享受不到失業金待遇。所以我說你們那社保局是“日罷qua”,卡的真狠。

    說實在的,你這個問題就是一個死結,沒有解的。只要公司不給你錢,耗著你,你就別想辦失業備案登記,這是制度政策規定,沒有更改的餘地。所以你的這個賠償金官司,我建議你做好只拿賠償金的心理準備,放棄失業金,邊找工作邊打官司,你不可能為了打官司不工作吧,而且一旦你找到新工作重新繳納了社保,你自然而然的也無法享受失業金待遇的。政策如此,人力難為,你實際上能做的選擇只有放棄失業金,邊工作邊追討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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