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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自由媒體作者

    [不合邏輯]

    醫院規定:患者因病必須經手術治療的,手術前需經家屬簽字方可實施。除非緊急情況外,一般術前主治醫(主刀)會與患者家屬會面,介紹必須手術治療的理由.說明手術中可能發生的風險及無法預測的意外後果等。主要是告訴家屬手術可能出現意外風險,讓家屬有個心理準備。在家屬聽完主治醫介紹後,如無異議.簽字確認同意手術,醫生方可實施。

    患者入院後,其家屬肯定多方與主治醫接洽.勾通患者病情及最佳冶療方案,醫生與患者家屬彼此巳相互認識,不可能出現它人冒充患者家屬在確認書上簽字的情況。

    如果因患者突發急病被它人送到醫院,而病情必須經手術搶救治療,患者家屬又不在現場,由它人代替家屬簽字,但代替並不是冒充。外人沒有冒充患者家屬簽字確認同意手術的原因.理由。

    假設就象文中所說.有人冒充患者家屬在手術報告單上簽字。手術方案報告通知單的手術方案是由主冶醫制訂的,說明醫生根據患者病情,經反覆會診認定.手術是目前針對患者的最佳治療方案。對手術中可能發生的風險甚至醫生都無法預知,冒充家屬簽字的人就更無法掌控了。即便在手術過程中發生醫療事故,如果認定屬責任事故。其責任也應由醫院承擔。

    除非象某些電影情節那樣,醫生要謀害患者、而同夥冒充患者家屬與醫生合謀,目的就是要致患者於死地才會出現它人冒充家屬簽字的情況。

    在正常情況下,醫生為搶救患者需要實施手術。就算有外人冒充家屬在手術通知單上籤了字。手術中發生醫療事故,責任也是醫院的。因為手術方案是醫生制訂的、醫療事故是由實施手術的醫生造成的,與冒充家屬簽字者沒有任何因果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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