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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897905886171438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監事不能兼任管理職務,所以監事不可以兼任財務總監。董事沒有這方面限制,所以董事可以兼任財務總監。

      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高階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由此可見,經理、副經理及財務負責人是法定意義上的“高管”;對於上市公司,董秘也是法定意義上的“高管”。除此以外,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其他人員為公司高管,如部門總監等。

      《公司法》對於董、監、高的任職兼任限制有哪些:

      1、《公司法》第五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所以,無論是有限公司還是股份公司,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均不得兼任監事。換句話說,只要是公司監事,就不可能同時為公司董事或高管。

      2、《公司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所以,對於國有獨資公司,董事如兼任經理,必須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

      3、《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所以,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可兼任經理,但需要由董事會決定。

      結論:董事不能兼任監事。董事兼任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須經董事會決定,國有獨資公司須經國資委同意;董事兼任其他高管,《公司法》未作限制。監事不能兼任董事,也不能兼任高管。

      同時需給予注意的是:根據上市公司相關指引,董事會中兼任公司高階管理人員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人數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公司高管受到哪些方面的約束:

      1、法律規定的約束,主要指高管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2、公司章程規定的約束,在《公司法》中,高管和董事、監事並列,成為公司章程規範的物件,受到公司章程的制約。

      3、勞動合同的約束。高管作為企業的員工,與企業之間的關係同時受《勞動法》調整。

      財務總監工作職責

      1、在董事會和總經理領導下,總管公司會計、報表、預算工作。

      2、建立和完善財務部門,建立科學、系統符合企業實際情況的財務核算體系和財務監控體系,進行有效的內部控制。

      3、貫徹執行總經理辦公會議決議。在總經理的領導下,負責分管部門的日常工作。

      4、組織領導公司財務管理,成本管理、預算管理、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審計、存貨控制等方面工作,努力降低成本、增收節支、提高效益。

      5、組織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監督公司遵守國家財經法令、紀律以及董事會決議,保障公司合法經營,維護股東權益。

      6、利用財務核算與會計管理原理為公司經營決策提供依據,協助總經理制定公司戰略,並主持公司財務戰略規劃的制定。

      7、參與公司投資行為、重要經營活動等方面的決策和方案制定工作,參與重大經濟合同或協議的研究、審查,參與重要經濟問題的分析和決策。

      8、負責制定公司利潤計劃、資本投資、財務規劃、銷售前景、開支預算或成本標準。

      9、對公司投資活動所需要的資金籌措方式進行成本計算,並提供最為經濟的酬資方式。

      10、籌集公司運營所需資金,保證公司戰略發展的資金需求,審批公司重大資金流向;

      11、制定和管理稅收政策方案及程式,協調公司同銀行、工商、稅務等政府部門的關係,維護公司利益。

      12、負責稽核簽署公司預算、財務收支計劃、成本費用計劃、信貸計劃、財務報告、會計決算報表,會籤涉及財務收支的重大業務計劃、經濟合同、經濟協議等。

      13、掌握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並及時向總經理報告工作。

      14、主持制定公司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預算管理、審計、庫管工作的規章制度及工作程式,經批准後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15、負責制定公司利潤計劃、資本投資、財務規劃、銷售前景、開支預算或成本標準;制定財務系統年度、月度工作目標和工作計劃,經批准後執行。

      16、加強財務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工作,提高財務系統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

      17、做好財務系統各項行政事務處理工作,提高工作效能,增強團隊精神。

      18、稽核財務報表,提交財務管理工作報告。

      19、完成總經理臨時交辦的其他任務

  • 2 # 使用者5172871043340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監事不能兼任管理職務,所以監事不可以兼任財務總監。董事沒有這方面限制,所以董事可以兼任財務總監。

    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高階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由此可見,經理、副經理及財務負責人是法定意義上的“高管”;對於上市公司,董秘也是法定意義上的“高管”。除此以外,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其他人員為公司高管,如部門總監等。

    《公司法》對於董、監、高的任職兼任限制有哪些:

    1、《公司法》第五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所以,無論是有限公司還是股份公司,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均不得兼任監事。換句話說,只要是公司監事,就不可能同時為公司董事或高管。

    2、《公司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所以,對於國有獨資公司,董事如兼任經理,必須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

    3、《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所以,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可兼任經理,但需要由董事會決定。

    結論:董事不能兼任監事。董事兼任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須經董事會決定,國有獨資公司須經國資委同意;董事兼任其他高管,《公司法》未作限制。監事不能兼任董事,也不能兼任高管。

    同時需給予注意的是:根據上市公司相關指引,董事會中兼任公司高階管理人員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人數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公司高管受到哪些方面的約束:

    1、法律規定的約束,主要指高管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2、公司章程規定的約束,在《公司法》中,高管和董事、監事並列,成為公司章程規範的物件,受到公司章程的制約。

    3、勞動合同的約束。高管作為企業的員工,與企業之間的關係同時受調整。

    財務總監工作職責

    1、在董事會和總經理領導下,總管公司會計、報表、預算工作。

    2、建立和完善財務部門,建立科學、系統符合企業實際情況的財務核算體系和財務監控體系,進行有效的。

    3、貫徹執行總經理辦公會議決議。在總經理的領導下,負責分管部門的日常工作。

    4、組織領導,、預算管理、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審計、存貨控制等方面工作,努力降低成本、增收節支、提高效益。

    5、組織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監督公司遵守國家財經法令、紀律以及董事會決議,保障公司合法經營,維護股東權益。

    6、利用財務核算與會計管理原理為公司經營決策提供依據,協助總經理制定公司戰略,並主持公司財務戰略規劃的制定。

    7、參與公司投資行為、重要經營活動等方面的決策和方案制定工作,參與重大經濟合同或協議的研究、審查,參與重要經濟問題的分析和決策。

    8、負責制定公司利潤計劃、資本投資、財務規劃、銷售前景、開支預算或成本標準。

    9、對公司投資活動所需要的資金籌措方式進行成本計算,並提供最為經濟的酬資方式。

    10、籌集公司運營所需資金,保證公司戰略發展的資金需求,審批公司重大資金流向;

    11、制定和管理稅收政策方案及程式,協調公司同銀行、工商、稅務等政府部門的關係,維護公司利益。

    12、負責稽核簽署公司預算、財務收支計劃、成本費用計劃、信貸計劃、財務報告、會計決算報表,會籤涉及財務收支的重大業務計劃、經濟合同、經濟協議等。

    13、掌握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並及時向總經理報告工作。

    14、主持制定公司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預算管理、審計、庫管工作的規章制度及工作程式,經批准後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15、負責制定公司利潤計劃、資本投資、財務規劃、銷售前景、開支預算或成本標準;制定財務系統年度、月度工作目標和工作計劃,經批准後執行。

    16、加強財務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工作,提高財務系統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

    17、做好財務系統各項行政事務處理工作,提高工作效能,增強團隊精神。

    18、稽核財務報表,提交財務管理工作報告。

    19、完成總經理臨時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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