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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白雪姐姐

    你還好意思說,你好意思問嗎?升值了的土地、房屋你想要回來,想什麼了?那麼落價了的土地和房屋呢,你是不是也可以主動的收回,主動地為他方加價呢?

    既然已經將你的[宅基地]以一個價格[永久]的[出讓]給了另一個人佔有[使用],不管是否[升值]與[貶值],你不僅不能夠要回來,而且連這大言不慚的想法都不應該有。

    只要宅基地的買賣出讓[合同己籤],只要當初是[合法]手續[所得],只要是[合理]渠道[購買],只要當初[不存在]著欺詐[脅迫],只要是己經即成[事實]的[存在]。

    期間不管當初是什麼人購買,包括(農村人、市裡人、外華人)但一經合同生效,都應該具有法律的效益,都應該按實際情況予以處理。

    絕不能毫無理由的隨便反悔、隨便更改、隨便收回,隨便退回。這是做人最起碼的[原則],最起碼的[規矩],最起碼的[道德底線],最起碼的[誠信]。

    如其不然在重大利益面前,人人連[合同]都可以任意隨便[撕毀]和更改,連事實都可以輕言[放棄]和否認。連良心都可以無辜者[違背]。

    不管是誰,不管哪時,不管任何東西不管是買貴了,還是賣虧了,只要樂意就可以推翻反悔,可以不算,可以重來,可以退回的話,那豈不是全都亂套了。

    哪還有什麼[章法]可言,哪還有什麼[規矩]可言,哪還有[誠信]可講,人民的[信譽度]又在哪裡?國家的[法律尊嚴]又在何處?

    所以還是請不要異想天開了,不要以農村的宅基地不允許自由買賣為藉口了,不要在利益面前昧著良心反悔了,因為請永遠記住:你已經將你的[宅基地]以一個價格[永久]性的[出讓]給了另外一個人使用。

    而這裡面的[出讓]是[永久]性的,是和城市裡面[公產房]屋買賣時的[轉讓]是同樣的道理。公產房也是不允許買賣的,但是有一個[轉讓]的名詞成功的代替了[買賣],為此,市內公產房也是可以任意交易買賣的。

    同理,農村的宅基地,雖然不允許“買賣”二字的出現,但同樣已經被[出讓]一詞所代替,事實上仍然是可以買賣的,之前的買賣也是[合理合法]的,是農民[主動]的,[永久性]的,以一個[價格][出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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