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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競爭性談判是指採購人或代理機構透過與多家供應商(不少3 家) 進行談判,最後從中確定中標供應商的一種採購方式。

    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是指採購人、政府採購代理機構透過組建競爭性磋商小組(以下簡稱磋商小組)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就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磋商,供應商按照磋商檔案的要求提交響應檔案和報價,採購人從磋商小組評審後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採購方式。

    區分方式:

    1. 供應商確定方式不同

    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除了釋出公告外,還可由採購人、評審專家分別作書面推薦,或者是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

    2. 檔案發放日期不同

    公開招標的要求是自招標檔案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遞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20日;

    競爭性談判的要求是從談判檔案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

    競爭性磋商的要求則是從競爭性磋商檔案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10日。

    3. 澄清修改時限不同

    公開招標如果需要對已經發出的招標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若所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內容可能會影響到供應商響應檔案編制的,則至少應在投標截止時間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若不足15日,則應當順延供應商遞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

    競爭性談判的規定是在遞交首次響應檔案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檔案的供應商,如果不足3個工作日,則應當順延供應商遞交首次響應檔案截止之日。

    競爭性磋商的規定則是在提交首次響應檔案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檔案的供應商,若不足5日,則應當順眼供應商遞交首次響應檔案的截止時間。

    4. 評審方法不同

    公開招標的主要評審方法為綜合評標法以及最低評標價法。

    競爭性談判的評審方法則是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個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並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二輪報價以及最終報價,然後採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選出最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對等且報價最低的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並將最終結果告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競爭性磋商的評審方法是競爭性磋商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個供應商分別進行磋商,在明確採購需求之後,要求所有參與供應商進行最終報價,最後按照磋商檔案規定的各項評審因素進行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即為中標候選供應商。

    5. 評審側重不同

    公開招標(一般情況下)和競爭性談判最主要考慮的是“價格因素”。

    競爭性磋商最主要考慮的則是“綜合指標”。在磋商中,供應商可以更明確的理解採購需求,而在最終報價中,採取的也是綜合打分的方式,這同樣也是對供應商綜合能力的一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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