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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鉅子令工程諮詢

    (一)土方開挖

    1、臨時性挖方的邊坡值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臨時性挖方邊坡值

    2、土方開挖工程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土方開挖工程質量檢驗標準(mm)

    (二)土方回填

    1、填方施工過程中應檢查排水措施,每層填築厚度、含水量控制、壓實程度。填築厚度及壓實遍數應根據土質,壓實係數及所用機具確定。如無試驗依據,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填土施工時的分層厚度及壓實遍數

    2、填方施工結束後,應檢查標高、邊坡坡度、壓實程度等,檢驗標準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填土工程質量檢驗標準(mm)

    (三)土方工程質量預防內容

    1、組織現場勘查,掌握熟悉圖紙

    (1)瞭解現場地形、地貌、水文、地質、地下埋沒物、地上障礙物和臨近建築;

    (2)瞭解水、電供應、市政排水管網和運輸道路情況;

    (3)核算土石方工程量;

    2、審定施工方案及土石方調配計劃的合理性;

    (1)土石方作業方式

    本工程為筏式基礎,採用大面積整體開挖,應採用機械施工。

    (2)場地排水

    施工區域應做臨時排水系統。臨時排水系統應與原排水系統相適應,應儘量與永久性排水設施相配合,但應注意在使用中不得因淤泥沉積等降低永久性排水設施效率。

    排水系統,如設計無要求時,場地應向排水溝方向作成不小於2‰的坡度,臨時排水溝的縱向坡度一般不小於3‰(平坦地區不應小於1‰)。臨時排水溝的橫斷面應根據當地氣象資料,按施工期內最大流量確定;邊坡坡度應根據土質和溝深確定,一般為1:0.7~1:1.5。臨時排水口的位置和出水口應選擇合理,出水口應遠離建築物或構築物,應設定在低窪地點,保證排水暢通。

    3、檢查施工區域“三通一平”的情況

    基礎施工前應對施工區域進行全面清理,對於妨礙施工的已有建築物和構築物、道路、溝渠、管線、墳墓、樹幹等進行妥善處理。包括拆除、拆遷或改建遷移等清理措施。對於施工機械進入現場所經過的道路、橋樑和卸車設施應事先做好加寬、加固工作,修築好施工臨時道路及供水、供電臨時設施。護坡樁已施工完畢且驗收合格,按方案完成了現場排水和降水設施。

    4、定位放線的驗收

    根據規劃部門給定的建築紅線(樁),按設計要求座標和標高確定單體建築的實際軸線位置(中心線),並應在軸線延長線外設定半永久或永久的控制樁,以便上層施工及各層複核檢查時使用。

    按設計的基礎大樣圖的底寬加上放坡及操作位置尺寸,計算出基槽開挖寬度。按這些尺寸放線,同時將這些尺寸、標高一一標誌地設於附近的建築物上的龍門板上(龍門板是土方、基礎施工的重要設施,操作中要注意保護以保證施工和檢查驗收的需要)。

    基槽開挖的驗收標準為:

    主軸線交角誤差±20″

    建築物個各軸線距離相對誤差1/2000

    軸線投測誤差±5mm

    標高投測誤差±5mm

    (四)土方工程施工質量監理要點

    1、 不允許擾動老土

    土方開挖的順序,方法必須與設計工況相一致,並遵循“開槽支撐,先撐後挖,分層開挖,嚴禁超挖”的原則。基槽開挖中絕不允許超挖後再撒土找平,發現超挖的基槽應取得設計單位的同意,按照規範規定採取加深基礎或夯實的補救措施。基槽區域性加深應用階梯銜接,土質鬆軟時臺階高度不應大於0.5m,高度與長度之比不應大於1:2;為防止擾動老土,工人開挖應在邊坡設定標高樁,控制基槽底的平整,機械開挖應留出最後200~300mm,改用人工剷平;基坑挖好後,最好能及時做基礎或墊層時再臨時鏟去。這些預防措施對於軟土更為重要。

    基礎作業前如發現基槽被雨雪或地下水浸軟,必須將浸軟的土挖去後滿超挖處理。

    2、槽底部要平整

    常見通病是基底不清理有浮土等,或基底為蘿蔔坑,致使地基造成應力集中,降低地基的承載能力。補救措施是進行二次清理。

    3、開挖斷面驗收

    為實測專案,驗收規範規定允許偏差值為-20 mm,即地坪寬度,長度不得小於設計基礎底邊尺寸。對於基槽上限驗評標準沒作規定;考慮施工方便,基槽底部寬度應設計基底寬度、工作面寬度與四周支撐寬度之和。四周支撐一般每邊寬100mm,工作面寬度,基礎設墊層為砌磚、砌石每邊為150~200mm,鋼筋混凝土每邊為300mm,大面積開挖(地下室)每邊1m左右。在保證滿足寬度的前提下,應儘量減少基槽開挖寬度。實際驗收要先用經緯儀重新複核中心線,基槽端面尺寸,要從軸線向兩邊量。

    4、開挖標高驗收

    為實測專案,驗評標準規定允許偏差為+0mm,-50mm,驗收以水準控制點為標準,用水準儀直接檢查,驗收中應結合檢查基底是否平整。

    5、地基複查記錄

    基槽開挖好後,應對地基土進行全面、詳細、審慎的檢驗,要對照設計或地質資料複核土層分佈情況和走向,複核地耐力,要觀察土的顏色是否均勻一致、有否區域性過鬆,要沿基底行走一週,注意行走是否有顫動感覺,觀察有無區域性含水量異常現象,分析土層走向或土質變化,判斷基底是否到老土。要探明基底土質是否均勻,基底有無空洞、墓穴、枯井及其它對建築物不利的情況存在,並做好記錄。探明基底的檢驗方法一般有釺探和洛陽鏟探孔兩種。

    6、基槽隱蔽工程記錄(驗槽記錄)

    要全面記錄基槽施工檢查情況,包括平面位置、開挖斷面尺寸、基底標高邊坡坡度、地耐力複查結論,基槽底下異常地質處理施工情況、設計變更或擾動老土基底處理情況、排水、降水施工措施等。

    7、回填土控制及驗收

    土方施工中回填質量往往被忽視,輕則造成室內管溝積水,室內地面、室外散水空鼓下沉,臺階、花臺沉陷開裂;重則可能回填土擠動牆體,回填土透水使基礎耐久性減弱或引起低階下沉,甚至地基結構迅速破壞導致結構下沉、開裂以致破壞,因此必須十分注意回填的質量要求。

    (1)回填土質要求

    回填土料應符合設計要求,如設計無要求時,表層以下可採用碎石類土、砂土(粗砂、中砂),表層或基槽室外回填應用含水量符合壓實要求的粘土、亞粘土等不透水土,必要時,也可用2:8或3:7的灰土。不得采用有機質含量大於6%的土、石膏或水溶性硫酸鹽含量大於2%的土、膨脹土、淤泥質土、凍結土等。回填土的乾土顆粒不用較大,較多,否則受水浸溼、沉陷大。回填土應儘量採用同類土填築。如採用不同土料填築時,應將透水性較大的土置於下層。不宜將各種土混在一起作用。

    (2) 基槽清理

    回填前應將基槽中的木屑、建築垃圾、鬆土等雜物清理乾淨,排除積水、淤泥並防止地面水流入。

    (3)基礎保護

    回填應在基礎具有一定強度下進行,並在兩側同時夯填,高差不應超過300mm,以免擠動基礎造成基礎鬆散和軸線位移,影響基礎結構受力效能。如遇暖氣溝室內外回填土高差較大的外牆等單側夯填土時,應將不回填一側同步加側支撐。

    (4)夯填要求

    回填要求分層夯實,採用動力打夯機械,虛鋪厚度不大於300mm,每層壓實遍數,採用平碾時為6~8遍,採用蛙式打夯機時為3~4遍。人工夯實不大於200mm,夯打要求一夯壓半夯,每層夯打3~4遍。採用碎石類土或爆破石碴作回填石料時,為保證打夯,最大粒徑不得超過鋪田厚度的2/3。

    a.粘性土的最優含水量

    回填粘性土或排水不良的砂土,含水量過小時,土料由於顆粒之間的摩阻力減小,從而易被壓實,這個適當的含水量成為最優含水量。一般為12%~23%,可由實驗室或憑經驗選定,也可查地質勘察報告中土工實驗所提供的物理性質指標資料,找出塑限WP(%),則最優含水量WY=Wp+2。超過最優含水量,回填土過溼成為彈簧土(也叫橡皮土),夯壓時顫動,體積不能壓縮,受夯擊處下陷而四周鼓起形成軟塑狀態。因此,施工規範要求:“施工含水量與最優含水量之差可控制在-4~+2%範圍內”,填土前因應檢查含水量,“如含水量偏高,可採用翻鬆、晾曬,均勻摻入乾土或吸水性填料等措施,如含水量偏低,可採用預先灑水潤溼,增加壓實遍數等措施 ”。

    b.特殊處理

    房心土回填深度加大時(大於1.5m)需在房屋外牆基槽回填時採取防滲水措施,可採用不透水粘土、灰土回填或在房屋外牆基礎外側加抹水泥砂漿。臺階、花臺下和混凝土墊層下表面回填,可夯填300~600mm厚砂或級配砂石代替土方,消除凍脹。

    (五)土方工程基坑(基槽)質量通病

    1、邊坡塌方

    (1)未根據土質按規定放坡或加支撐;

    (2)坑槽上口無擋水措施,地表水浸泡坑邦、基底;

    (3)防水措施不當,地下水浸泡坑邦、基底;

    (4)邊坡頂部活荷載過大,或堆荷距坑邊太近;

    (5)附近有打樁等動荷載;

    (6)舊房基礎在基坑上方,距離太近;

    (7)冬施按動土放坡,開春化凍;

    (8)地下管線滲漏;

    (9)舊人防坑道,舊地下管線未堵,下雨灌水,突發性瀉入基坑;

    (10)放坡不夠或槽底挖偏、挖小,在無防塌方措施的情況下隨意掏挖坑邦。

    2、 基坑(槽)超(欠)挖,基底土擾動

    (1) 測量不準,機械開挖與人工清底配合不好;

    (2) 機械開挖予留量過小而超挖;

    (3) 施工運輸機具直接進入坑底持力層,基底擾動;

    (4) 坑底暴露時間過長,受雨、雪、及地面水、地下水浸泡。

    3、 釺探不符合要求

    (1)未按有關規定釺探(即300mm一步,共五步,作好記錄,並附平面圖;1500mm間距梅花布點;ф25釺杆,10公斤穿心錘,500mm自由落距);

    (2)釺探深度不足,有弄虛作假現象;

    (3)釺探布點太稀;用大錘擊打,記錄不詳;

    (4)釺探記錄無分析,可疑點未作處理;或處理部位方法未作認真記載;缺設計、勘探人員籤認。

    (六)土方回填質量通病

    1、素土回填(包括房心填土)不符合要求

    (1)回填前基底未清,草皮樹根、淤泥、耕土等未除,軟弱土層未清至要求深度、範圍;

    (2)地下水、地表水未排除;

    (3)土質不合格,用淤泥、耕土、凍土、垃圾、膨脹土等回填;

    (4)回填土顆粒太大;

    (5)不分層夯填,或分層太厚,夯填機具的影響深度達不到要求,夯填遍數不夠,邊角漏夯;

    (6)用推土機回填及碾壓,分層不清,資料不準,難達密實度要求,或回填後用水沉;

    (7)不按規範留槎;

    (8)夯填密度達不到要求;未經設計、實驗室確定密實度要求;未在各層取點試驗或平面取點太少;資料不真實;

    (9)邊回填邊取點,取點代表範圍不清,無嚴格認可手續制度;

    (10)環刀取樣部位不對,未在該層厚度2/3處取樣。

    (11)含水量較大,未採取吸水措施,夯成橡皮土,未採用翻曬晾乾再夯或換土措施;含水量太小,未適當灑水;

    (12)肥槽回填不認真,造成室內地面及室外散水下陷;

    (13)未考慮基礎兩側對稱回填,造成基礎擠扁;

    2、灰土回填不符合要求

    (1)土質不合格,使用雜土、砂土、耕土、凍土(應用粘土或亞粘土);

    (2)土未過篩(粘徑不宜大於5mm);

    (3)石灰未熟化透,未過篩(粘徑不宜大於5mm);

    (4)拌合不均勻,甚至土、灰分層鋪撒;配比不過鬥;

    (5)未控制含水量(應達到手握成團,落地開花程度);

    (6)未分層夯填或分層太厚,夯填機具影響的深度達不到要求。分層留槎,接槎不符合要求;

    (7)夯填資料不合格,未經設計或實驗室確定密實度要求;或未達到規範規定標準;或資料不真實;

    (8)未各層取點實驗或平面取點太少。頂面標高、表面平整度不符合允許偏差要求;

    (9)環刀取樣部位不對,未在該層厚度2/3處取樣;

    (10)回填前基底未處理;

    (11)地基周圍灰土夯填不符合要求,不能起防水作用;

    (12)回填過程中保護不當,長時間日曬、雨淋或受凍。

    3、砂土回填通病,不隨澆水隨振搗,或取樣數量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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