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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節米財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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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平凡祥雲
合夥企業取得的股息一般情況下都是其他國內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分配。就這個問題講,要看合夥企業有無法人資格及合夥人組成而有不同納稅要求。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透過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合夥企業一般無法人資格,即鬆散型經營。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體現在自身納稅上就是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貫徹先分後稅原則,即按照合夥協議規定的份額在合夥人之間分配。之後如果合夥人是自然人就要按照股息、紅利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如果合夥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必須強調,股息紅利屬被投資企業已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企業所得稅法雖列為徵稅物件,為避免重複徵稅,又明確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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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徐箐老師
合夥企業與獨資企業三個差異化
1、存在的法律依據不同。
個人獨資企業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執行的是個人獨資企業法調整。合夥制企業依據合夥企業法設立,受合夥企業法調整。
2、投資人數和企業財產歸屬形式不同。
個人獨資企業是一個自然人進行的投資,是一個人的行為,企業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擁有;合夥企業則不是單個人的行為,它必須由2人以上的合夥人設立,聯合經營,企業財產由合夥人共同所有,並由全體合夥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3、責任承擔不同。
個人獨資企業是一個投資人投資,財產和利潤歸該投資者所有,故其對企業承擔無限責任;合夥企業的財產是由各合夥人出資所形成的,在共同經營中要求共擔風險,要求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根據以上兩者之間的差異化,由於稅收是按照納稅人行為確定納稅義務,是按照經營專案確定稅種,故此合夥企業與獨資企業之間在稅收上也會產生一定的區別。
例如:個人獨資企業取得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而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他稅種基本是保持一致的。
故此:對於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股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專案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專案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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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原則自然是先分後稅,然後再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徵稅,但具體是按個人所得稅20%稅率徵還是按企業所得稅稅率徵,還得看合夥企業的投資者本身是什麼屬性。
合夥企業的投資者分為個人投資者和單位投資者,舉個例子,張某和甲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25%)共同出資設立A合夥企業,持股比例各自均為50%,然後A合夥企業又對外投資,分回100萬元的股息,那這100萬要先在張某和甲公司之間各分50萬,然後張某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10萬元,甲公司則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12.5萬元。如果甲公司本身已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適用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那就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7.5萬元。另外,如果符合居民企業之間的直接投資規定,分回的股息還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
所以,如果投資者都是個人,則全部按20%徵個人所得稅;如果投資者都是公司,則按各自適用的稅率徵企業所得稅。
所以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股息並不僅僅涉及個人所得稅的計算繳納,還得看其投資者的屬性和適用的稅率來決定,總原則是先按持股比例分配股息,然後再根據投資者的情況計算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