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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ysc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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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思君者
這是一個國外案例。
假如,不是從這個案例分析,而單就一個問題“便秘,回家,意外死亡”本身,從法律角度講,沒有責任!
因為,法律層面,要定責必須有相關證據和法律支援。即使存在一定關係,如果缺少證據關係,殺人,也不可能判責。而,不存在因果關係的事實,如何擔責?
而這種醫療問題,更是五花八門,但連最基本的“證據鏈”、“因果關係”都說不通,所以,從法律角度,可以說,沒有責任!不然的話,我說你殺人,把人殺死了,是不是就得“負責任”?!
也就是說,問題不在於“醫院要不要負責任”,而是“具體事情是怎樣”?
打比方說,看病回來路上遇到車禍、天災人禍,“意外死亡”,這跟醫院有什麼關係?怪醫院沒有護送到家?
有些人會在某些事上打擦邊球,說“意外死亡”是從醫院看病回來後,沒有其它明顯的致死原因而“突然死亡”,所以應該是醫院漏診、錯診、甚至故意用藥害死這個人了,也就是屬於“醫院責任”。假設後面這個“意外死亡”存在,那跟醫院有何因果關係?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因果關係的死亡,不會有責任!比如,自身有心臟病,看了消化科治療“便秘”,回家突然心臟病發作,或者自身有血管畸形爆裂導致死亡,跟醫院沒有關係。而,又假設存在一定關係,比如為救你命,而不得不胸外按壓導致肋骨骨折,難道為了避免肋骨骨折而放棄搶救?
所以,要具體情況具體看,否則,只有一個,沒有責任!
這裡具體到真實案例,是一個英國病例,大概是“17歲少年(傑克)患便秘,去醫院就診,經過簡單檢查後,醫生開了些瀉藥後,便讓他回去好好睡一覺。不幸的是,第二天他父親發現,傑克居然死在了睡夢中”,“原來,傑克死於一種叫酮症酸中毒的疾病,這種病會導致血液中的酸性增加”。
也就是從新聞內容看,前後應該有關係,至少是一種漏診責任。
但前面講了,法律判責,要看證據,新聞報道的是不是事實?不清楚,也不是證據。否則,我報道你殺了人,你就得擔責,可以嗎?所以,要看新聞報道是否屬實,其次,看真實情況如何。假設,病人已經有症狀(行動不穩等),不管是否屬於就診科室範疇,醫生都應該足夠重視而聯絡另一步檢查,或者相關科室進一步治療。如果有明顯症狀,而沒有采取相應處理措施,則要擔責。至於醫療過錯責任,有相應法規處置。就如交通事故導致死亡,有責任,要負責,但不是“故意殺人”的刑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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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醫給予的是什麼診斷?做了什麼處置?回家意外死亡是怎麼個意外?既然是意外不是事故和醫生又存在了什麼必然關係?存在的關係你又有這麼樣的證據?你怎麼不懷疑回家過程中坐車,司機有沒有責任?怎麼不懷疑回家吃的東西喝的飲料,超市有沒有責任?撰寫問題要明確一點,不要誤導別人,也不要心存惡念。你因為什麼就從法律的角度追究醫生的責任?謝邀,但這種問題以後不要問我,我不是法官也不是律師,想打官司問問法務部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