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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業主公理

    這個問題,或者說出現這個衝突,極具中國內地特色。這涉及到開發商持有初始登記的大產權和小業主後續登記的小產權並存產生的權利衝突。這個衝突怪怪的。怪在小業主的產權對應的只是建築物空間(單元空間)。商品房(單元空間)售罄,全體小業主的物業(單元空間)集合起來,物理上幾乎沒有物質內容,沒有建築物主體內容。這在中國法學家論文裡,把業主花錢買的這種區分所有權命名為“空間權”。每一個小業主登記的單元空間是特定的,建築物架空層沒有登記在任何業主名下。於是開發商持有大產權就主張架空層屬於自己。衝突自然地、也是必然地發生了。殊不知,內地引進香港商品房制度不全面。在香港,開發商的商品房售罄,開發商初始登記的大產權就變成衡平法所有權。這種衡平法所有權,內地沒有相應機制去轉化和制衡。直截了當地說吧:香港開發商把商品房售罄,開發公司散夥撤銷,香港的法律機制是,開發商初始登記的大產權沒有交易地轉給政府持有。政府持有這些大產權會幫助相應小區的小業主組織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內地稱業主大會),再把那個大產權轉給業主立案法團持有。整個過程的法律表現是,開發商沒有機會與小業主爭建築物架空層的權利。即使開發商沒有散夥撤銷,開發商按香港法律規定,對小業主負有衡平法的信託義務,不能對架空層主張任何權利,只能辦對小業主有利的事情,否則會違反衡平法被小業主起訴到法院。

  • 2 # 建築百科

    很簡單,去當地規劃局和建設局查該小區規劃(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圖,圖上如果規劃為架空層,那這個是不能辦理產權的,屬於全體業主的公共空間。部分地區也明確架空層是未計入容積率的,屬於公共配套,所以不存在是開發商一說,如果開發商佔著地方不走,可以投訴到房產局或其主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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