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取樣:
在被取樣四周取有代表性的八個點,共採3~5千克 .取樣深度為0.4米,煤堆表面的煤不宜採取。因為堆表面的煤在空氣中經受了不同程度的氧化後,性質也逐漸變化。取樣鏟的使用角度與煤堆表面呈垂直狀,遇到矸石、大塊、黃鐵礦時不可以隨意捨棄。
取樣後如不及時化驗,試樣應密封。
2、破碎:
將試樣粒度破碎至<13mm或<6mm水分小的可一次性破碎到6mm
3、縮分 :
堆錐四分法(二分器法取一邊的一份,全部透過二分器,再進行縮分至需要重量) 方法:將破碎過的試樣攤成圓錐狀,十安交叉分成四份,取對角兩份,另兩份捨去,然後,再混合攤成圓錐狀,進行縮分,直至最後縮分至所需重量既可(約100g)
4、烘乾:
將縮分過的試樣平攤於不鏽鋼盤中,厚度不大於粒度的1.5倍,待乾燥箱溫度升至145度時,將試樣放入,鼓風條件下(提前3分鐘鼓風),乾燥30~40分 注:預先鼓風是為了使溫度均勻
5、全水分(外水) :
a、用預先乾燥並稱量過的稱量瓶(75乘35),迅速稱取粒度小於6mm的煤樣10~12g,平攤在稱量瓶中
b、開啟稱量瓶蓋,放入預先鼓風並已加熱到145度的乾燥箱中,鼓風條件下,乾燥30~40分(國標法:105~110度,鼓風情況下,煙煤1小時,無煙煤1.5小時)
c、從乾燥箱中取出稱量瓶,立既蓋上蓋,在空氣中冷卻約5分,然後放入乾燥器中,冷卻至室溫(約20分)稱量
d、進行栓查性乾燥,每次30分,直到連續兩次乾燥煤樣質量的減少不超過0.01g或質量有所增加為止。在後一種情況下,應採用質量增加前一次的質量作為計算依據。水分在2%以下時,不必進行檢查性乾燥
1、 取樣:
在被取樣四周取有代表性的八個點,共採3~5千克 .取樣深度為0.4米,煤堆表面的煤不宜採取。因為堆表面的煤在空氣中經受了不同程度的氧化後,性質也逐漸變化。取樣鏟的使用角度與煤堆表面呈垂直狀,遇到矸石、大塊、黃鐵礦時不可以隨意捨棄。
取樣後如不及時化驗,試樣應密封。
2、破碎:
將試樣粒度破碎至<13mm或<6mm水分小的可一次性破碎到6mm
3、縮分 :
堆錐四分法(二分器法取一邊的一份,全部透過二分器,再進行縮分至需要重量) 方法:將破碎過的試樣攤成圓錐狀,十安交叉分成四份,取對角兩份,另兩份捨去,然後,再混合攤成圓錐狀,進行縮分,直至最後縮分至所需重量既可(約100g)
4、烘乾:
將縮分過的試樣平攤於不鏽鋼盤中,厚度不大於粒度的1.5倍,待乾燥箱溫度升至145度時,將試樣放入,鼓風條件下(提前3分鐘鼓風),乾燥30~40分 注:預先鼓風是為了使溫度均勻
5、全水分(外水) :
a、用預先乾燥並稱量過的稱量瓶(75乘35),迅速稱取粒度小於6mm的煤樣10~12g,平攤在稱量瓶中
b、開啟稱量瓶蓋,放入預先鼓風並已加熱到145度的乾燥箱中,鼓風條件下,乾燥30~40分(國標法:105~110度,鼓風情況下,煙煤1小時,無煙煤1.5小時)
c、從乾燥箱中取出稱量瓶,立既蓋上蓋,在空氣中冷卻約5分,然後放入乾燥器中,冷卻至室溫(約20分)稱量
d、進行栓查性乾燥,每次30分,直到連續兩次乾燥煤樣質量的減少不超過0.01g或質量有所增加為止。在後一種情況下,應採用質量增加前一次的質量作為計算依據。水分在2%以下時,不必進行檢查性乾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