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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湘行湘色

    國家應該透過相關政策法規,對於利潤實施強制性現金分紅。保證發展的前提下,現金分紅比例不小於百分之四十。設計股票評價體系,量化指標,將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分級管理,將現金分紅額度和二次融資額度掛勾,比如,透過融資購買和整合公司的額度不得大於現金分紅額的2倍(設定最大不過二倍)

  • 2 # 翩翩逐晚風3168

    在國家對上市公司分紅的制度當中,沒有要求上市公司強制分紅的條款,只是政策性的鼓勵上市公司分紅。

    一般來說股份比例越高投票權越大,因此大股東如果制定不分紅的半年報和年報,都會透過股東會決議的,因為散戶手中的股票比例太小,投票權有限,沒有足夠的話語權,因此無法與大股東相抗衡。

    從小股東自身來說,實際上幾乎沒有辦法來解決這個問題,只能逆來順受。對每一個小姑娘來說,最好的辦法還是用腳投票,直接賣掉股份。

    另外,從股市的制度角度講,只希望分紅制度更完善一些,比如說可以把分紅行為作為股公司再融資的一些前置性條款,從來不分紅的公司沒有再融資的許可權,那麼一般來說,公司上市都是為了融資的,為了滿足融資的條件,上市公司也不得不分紅了。

  • 3 # 胖雨哥

    看公司值不值得投資,格力董小姐也曾經近10年未分紅,錢用來擴大再生產,現在高分紅和股價都是值得了。不然就換票吧

  • 4 # 山西山竹律師事務所

    分情況處理。

    一、公司在經營中存在可分配的稅後利潤時,有的股東希望將盈餘留作公司經營以期待獲取更多收益,有的股東則希望及時分配利潤實現投資利益,一般而言,即使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未形成盈餘分配的決議,對希望分配利潤股東的利益不會發生根本損害,因此,原則上這種衝突的解決屬於公司自治範疇,是否進行公司盈餘分配及分配多少,應當由股東會作出公司盈餘分配的具體方案。但是,當部分股東變相分配利潤、隱瞞或轉移公司利潤時,則會損害其他股東的實體利益,此時已非公司自治所能解決。故利益被損害的股東可以透過引入司法適度干預,實現強制分後。

    司法強制分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公司具有可分配的稅後利潤;

    2、公司不分紅的原因,不是為了公司生存或合理發展,或者分紅比例不合理;

    3、不分紅違反公司股東之間的實質平等,即控股股東或大股東有變相分紅、隱瞞或轉移公司利潤的情況。

    二、當然,若公司為了更好的發展,召開股東會決議不分紅的,滿足以下條件的,股東可以在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與公司達成股權收購協議或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1、股東在不分紅事項股東會決議上投反對票;

    2、公司連續五年具有可分配的稅後利潤;

    3、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

    綜上,您可以根據您自己的情況,選擇不同的救濟途徑。

  • 5 # 玩轉地球KVP

    一般純投資不經營的話,投資合夥前要確定每個月或者季度的某一個時間段可以查閱公司的財務憑證,並且約定按季度還是年度分配利潤。

    這樣約定了,起訴時法院好判,會支援你的利潤分配請求權。如果你只是投資,啥也不約定,那就是扯皮,大股東會說三年五年分配一次利潤,你說三個月,到法院還是繼續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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