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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林工作生活雜說

    在同一城市企業搬遷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補償得分情況:

    搬遷距離過遠,明顯影響勞動者日常生活

    有些城市不同行政區域距離過遠,交通不便利,明顯影響勞動者日常生活的,員工有權拒絕,最終導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需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企業提出解除,那麼其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搬遷未對勞動者日常生活造成重大影響

    如果搬遷對員工日常生活未造成重大影響,可以利用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或者企業提供宿舍、交通補貼、企業班車的,員工應當服從企業安排,不願意隨廠搬遷的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在司法實務中,廣東地區如深圳、佛山本市內不同行政區域企業搬遷,員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是不予支援的;所以企業同一城市不同行政區域搬遷勞動者要求經濟補償要取決於搬遷距離遠近、是否對日常生活造成重大影響、以及企業是否提供相應補貼、免費交通工具接送等因素才能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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