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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失戀的李小楠

    男子的這種做法看似愚笨其實是非常明智的。

    首先,如果男子為了減刑認罪,違心的承認自己強姦,確實可以從輕處罰也可以做減刑處理。但是他一旦認罪了,這輩子就要背上強姦罪的罪名自己的人生也會多一個永遠無法抹去的汙點。而且對於自認的案件,一旦承認基本就是板上釘釘,再想推翻付出的時間和精力往往達幾年甚至十幾年,代價是巨大的。畢竟在法庭上,你要想做無罪辯護,首先要面對的是自己之前自認的白紙黑字的證據材料,自己承認的事實自己現在想要推翻很打臉而且找不到強有力的反證事實根本推翻不了,基於這一點,相親男子不認罪的行為很富有智慧。

    其次,當事人不認罪法院也會根據具體事實查明情況後做出判決。現實中,如果透過合法途徑獲得證據,並且證據間已然行成關聯性且都能指向當事人犯此罪的。即使當事人不認罪,法院也可以依法做出判決。結合相親男子的實際情況,相親過程中因同女方發生性關係而被告強姦,而是否強姦的關鍵性要素在於女方發生性關係是否自願。顯然男子被抓走的那一刻起就證明了女子不願意,除了這個關鍵性主觀要素外,客觀上確實發生了性關係,證據鏈是完整的唯獨女方主觀自願與否不好判斷。但是除了這個主觀因素外,客觀證據充足且完整。男子在沒有證據推翻的情況下自然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後,即便是法院進行了判決,只要相親男子自身清白陳述的事實準確。即便是判了刑他也可以透過不斷的上訴和收集證據讓這場冤案重新開庭審判還自己一個清白。這也就是他不認罪的最主要原因,因為他的內心堅持自己是無罪的會得到開釋的,只要不認罪就還有挽救的餘地。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根據法條,我們可以看出中國法院判決的依據一直都是以法條為尊,男子若真是清白的,只要肯堅持並能找到有力的反證,那麼他平反自己的冤案還是大有可能的。

  • 2 # 未知的旅行

    我相信這個裡面的事情並不像表面大家看到的一樣,畢竟無緣無故沒人 會跟你在見了一面之後就發生關係,更不可能再發生關係之後就報警說你強姦。

    我覺得老麼就是有人去整他,老麼就是這個女的想敲詐。

    但不管如何 我們都是作為一個局外人,我相信法律是公道的 我也相信這個事鬧得這麼大 最後一定會有一個 公開透明的真相。

  • 3 # 姊娽

    我覺得這婚介所肯定不怎麼幹淨,我覺得相信婚介所去找物件的人也是腦子進水了,身邊的親戚朋友那麼多,透過親戚朋友介紹不好嗎?以前那些因為去婚介所。找物件被騙的還少嗎?我覺得相信誰也不能相信婚介所很多婚介所都是不怎麼靠譜的,很多婚介所提供的那些找物件的人都是假的吧。

    以前我沒結婚的時候,那時候是我自己不想找物件,但是身邊也有很多人給我介紹,然後我都是一口回絕的,後面大家以為是我看不上這些人,然後也有人提議我說找那些婚介網站啊,什麼婚介所呀,那我一聽就覺得是不靠譜的,當然我也沒什麼確切的證據說不靠譜,就是憑直覺。

    後來因為經受不住家裡帶來的壓力,我還是決定找個物件來把自己給嫁了,後來就是經過一個同事的介紹,我認識了我現在的老公,我們才認識三個月就裸婚了,現在也好幾年了,也一直過得很幸福。

    所以我奉勸那些正準備找物件的,覺得找物件比較難,試圖透過相親網站以及婚介所去找物件的夥伴們,別輕易的相信這些媒介,要真心找物件的話,就在自己的生活當中找,或者經過自己的親戚朋友同事同學介紹,也不要輕易的去搞網戀,畢竟這個網路太不真實了,說不定在網上跟你愛的死去活來的人,就是個恐龍,甚至就是個你的同性,也有可能甚至就是個老太婆或者是個老頭兒,而且還有可能就是個小學生鬧著玩的而已。

    總之一句話,那些都不靠譜,靠譜的就是自己生活當中看得見的,也更容易去了解對方。

    也別指望著那些相親網站啊,婚介公司啊,能有多少良心。可能我這樣說會得罪一大批的平臺以及人吧,但事實真的就是這樣子的。

  • 4 # 快樂加倍加倍

    見面第一天就發生關係。只要女性提出疑義,就應該判定為強姦。

    則以後找小姐,大家都可以說是去相親。

    男士更應該注意第一天就和別人發生關係。是怎樣一種心態?

    什麼一見鍾情?什麼仙人跳?先把自己的褲襠管好了。 管不好你就應該承擔後果,要不被騙錢。要不坐牢。

    只有這種嚴厲的後果才能制止更多的。不合理,不合適的情況發生。

    假如真的是仙人跳,或者說女的有病。這位男士不照樣要受到懲罰嗎?

    所以我非常支援這種判決。

    因為他給後面的人做出了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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