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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拍磚引玉

    結合案例看,問題主要集中在該嫌疑人是否以自首論(是否為自首,判決結果肯定大相徑庭)。

    所謂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之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不難看出,認定“自首”要確定兩個要件:一是是否為自動投案,二是是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二者缺一不可。至於如何進一步認定這兩個要件是否成立,高法和高檢都有相關的詳細的指導意見和司法解釋,在此不贅述。透過案例描述,沒有詳細交待嫌疑人到案的具體形式(高法意見中有7種自動投案的情形),只是說“自首”,我們暫且認定就是“自動投案”。那麼,焦點就在於嫌疑人是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再看案例,本案嫌疑人表示案發後“傷心過度”不記得案發時的過程內容,暫且不說這樣的辯解不符合邏輯,有逃避法律制裁的嫌疑,即使嫌疑人確實傷心忘記案發過程,那也是沒有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更不要談是否“如實”了!

    因此,嫌疑人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自首!不能得到法定的從輕減輕的裁定!

    其實,在實踐中這又是一個“零口供”的案件,需要偵查人員全面細緻地開展調查取證工作,還原案件事實,依據法律將嫌疑人定罪量刑,維護被害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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