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保修期是指開發建設單位在物業交付使用後,對業主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
(一)開發商承諾關於房屋保修期的最低規定:
《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規定的各部位的最低保修期為:
1、屋面防水3年。
2、牆面、廚房和衛生間地面、地下室、管道滲漏1年。
3、牆面、頂棚抹灰層脫落1年。
4、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砂1年。
5、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1年。
6、管道堵塞2個月。
7、供熱、供冷系統和裝置1個採暖期或供冷期。
8、衛生潔具1年。
9、燈具、電器開關6個月。
10、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使用者自行約定。
(二)施工方承諾開發商的保修期規定:
根據《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定,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的最低保修期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5、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專案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三)保修期的計算時間: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於《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於《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房屋保修期是指開發建設單位在物業交付使用後,對業主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
(一)開發商承諾關於房屋保修期的最低規定:
《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規定的各部位的最低保修期為:
1、屋面防水3年。
2、牆面、廚房和衛生間地面、地下室、管道滲漏1年。
3、牆面、頂棚抹灰層脫落1年。
4、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砂1年。
5、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1年。
6、管道堵塞2個月。
7、供熱、供冷系統和裝置1個採暖期或供冷期。
8、衛生潔具1年。
9、燈具、電器開關6個月。
10、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使用者自行約定。
(二)施工方承諾開發商的保修期規定:
根據《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定,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的最低保修期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5、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專案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三)保修期的計算時間: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於《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於《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