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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潘文軍律師頻道

    2020年1月25日至1月27日加班為法定節假日加班,企業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職工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春節調休假期(1月24日、28日至30日)和國家特別延長假期(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期間屬於休息日,企業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安排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按照不低於職工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即調休日加班為休息日加班。各地不一致,以北京為例2月3日至7日正常上班無須安排倒休或支付加班費。8日和9日屬於雙休日如果上班單位可選擇安排倒休或支付加班費。

  • 2 # 喵姐心語

    不知道題主是哪個地區的,每個地區都不一樣。

    上海這邊是硬核算加班和調休的。人社局明確出了規定。

    廣東這邊是與員工協商一致休年假或者調休。

    一般來講,4-9號上班都是應該算加班的,按週六日加班薪資算。

  • 3 # 社保公積金那點事兒

    2月4日-9日為企業延遲復工時期,國家並未規定上述期間仍延長為春節假期,因此需要依照企業住所地或者辦公地相關政府機構公佈的通知等法規約定的內容為準。

    另外,2月3日以後的薪資發放可以按照以下情況進行分類:

    政府機構明確規定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9日的,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的工資應正常發放,比如上海、江蘇省和福建省。政府機構未出臺相關政策規定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9日的,企業可以下發通知,具體約定一下2020年2月3日後工資發放細則。

    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治療期間、隔離期間的工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2020]5號文指出: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因疫情未及時返崗復工的員工工資(包括返崗隔離期)

    因疫情未及時返京復工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不足以折抵未返崗天數的,可透過如下方式核發工資:企業與員工簽訂《優先休假協議》,協議約定未返崗期間,企業正常發放工資,待返崗後員工每星期多工作一天,用以折抵未返崗期間的假期,未折抵完畢前員工離職的,企業可以將提前發放的工資扣發。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簽訂《待崗協議》。待崗期間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企業住所地或辦公地法律法規規定向勞動者支付最低生活費,比如北京市最低生活費為北京市最低工資的70%。如果勞動者同意填寫請假單的,則可依照企業原有規章制度規定扣罰假期工資。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京的員工工資,企業應按正常工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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