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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稅官談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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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易知保險管家
首先買保險一定要如實的告知建康問題,千萬不要有僥倖心理,這其實是為了維護自己未來的保險權益。原因如下:
1、假設未來涉及理賠的時候,首先保險公司會稽核病例,一般病例上會有既往史、家族史的記錄,主治醫師詢問後都會寫在病例上。
2、保險公司會根據病例上的提示,到醫院調取曾經住院治療的病例,同時也會到醫保中心調取曾經的報銷記錄,一旦查出有既往史屬於帶病投保,很可能會拒賠。
3、買保險時一定做建康告知,之前因為什麼住過院,進行過什麼治療。保險公司會根據實際情況會做出正常承保、加費承保、除外責任、延期投保、拒保等情況,無論結果是什麼,我們心裡踏實,否則隱瞞事實,最終導致無法理賠才是最大的後悔。
4、保險公司屬於商業性質,不是慈善機構,因此要求買保險的都是身體建康的,不能因為得病了才買保險,那保險公司早就關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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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老顧營銷策劃
首先,簽訂保險合同是需要如實告知的,只有健康的身體才有資格購買保險,身體發生異樣、吸菸、酗酒、痛風、血壓血糖升高、乳腺增生、長期出國、近期有體檢記錄異常、家族病史等情況都要如實告知保險公司,經過保險公司核保透過,確定予以承保才可以購買保險產品。
如果因個人原因沒有如實告知,發生理賠就有可能產生理賠糾紛,可以拒賠或者減少理賠額度。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惡意騙保,觸犯刑法。
購買保險是雙方簽訂合同,不會因為保險公司名氣大小而影響理賠結果,是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執行合同理賠責任。
投被保險人有如實告知義務,如果是保險代理人為了業績協助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隱瞞真相,在不具備投保條件的情況下購買保險產品,則保險代理人也會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人吃五穀雜糧不可能不生病,只要如實告知經過核保複合條件的還是可以買保險的。所以建議大家提前購買保險,一旦發生重大疾病醫院裡有了治療記錄或者體檢發現嚴重問題,再想買保險就已經沒有資格了。
還有一種情況,家人之間借用醫保卡買藥就醫也會影響投保,如果有人借用了健康人的醫保卡進行就醫,醫保系統就會有記錄,則保險公司就會預設該醫保卡的持有人患有相關疾病而影響投保。
所以平時一定不要外借醫保卡,保持健康的生活習慣。
保險是法律契約,要嚴格按照規定來執行,就會避免後期理賠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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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小卒過河拉大車
你如實告知,它還要嚴格審查,尋找各種拒賠的理由呢。
你不如實告知,那就是給保險公司送錢,還有啥好說的。
回覆列表
中國《保險法》第16條第1款規定,中國採取詢問告知(即有限告知)。簡單來說,客戶只需要回答保險公司提出的問題,對於其它情況,可以不主動告知。
為什麼要如實告知
法律規定客戶要如實告知,其實是為了防範逆向選擇的道德風險,保證保險合同的公平性。因為客戶比保險公司更清楚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如果沒有如實告知義務,那些身患疾病的人就會惡意投保、騙保。
客戶投保時如果不如實告知,出險後可能無法順利獲得理賠,保險公司甚至可以解除合同並且不退還保費。這也是有些人說“保險理賠難”的原因,保險公司其實挺冤的。
1、投保前確診的疾病無法理賠
保險就是為了預防萬一,保的是將來可能發生的風險,對於投保前已經確診的疾病,保險公司是不予理賠的。
2、可以解除合同且不退還保費
如果客戶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隱瞞病情惡意騙保,未如實告知的事項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且不退還保費。這也是為了防止有人惡意騙保。
保險法對消費者的保護
前面說到,如果客戶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是有權解除保險合同的。不過,《保險法》也對保險公司解除合同的權利做了一定的限制,這也是為了保障客戶的權益。
除斥期間: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權利,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不可抗辯期間:保險合同訂立超過二年,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禁止反言:保險人明知投保人未如實告知,仍然與之簽訂合同的,不得再以未如實告知為由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相關監管規定
中國《保險法》對如實告知做了明確要求: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