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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子吉愛動漫

    想要出名也要有個度吧,有些人為了出名簡直就是不擇手段了。

    每個事情都有好的一面以及壞的一面,聰明的人總是看向好的一面,壞的一面只能說這是風險。如果總是把壞的一面放大的話,那就是無形之間的在告訴別人這件事情令人恐懼。

    可能是我看事情的角度比較陰暗吧,只是我覺得一個自媒體人會不會去得罪平臺啊?就算平臺有一些規章制度,比較為難自媒體人,但是畢竟人家是人家是大平臺,自媒體人,你要不然就是一個團隊,要不然就是公司,要不然就是個人,胳膊扭得贏大腿嗎?

  • 2 # 走千走萬

    理當如此,法當如此。這是我對這一判罰的看法。

    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名譽權。名譽權是神聖的,受到法律保護的。我們不僅在日常生活中要尊重自然人和法人的名譽權,在網路上發言,同樣應該尊重自然人和法人的名譽權。“網路不是法外之地。”

    我們的自媒體人,幾乎每天都要在網路上釋出作品,因此,必須確立基本的法律意識,用法律來約束自己,堅持自律。

    如果我們的自媒體人,對某一個自然人,或法人有意見,有看法,不是不可以提出意見,建議,以至批評的。但是,文字必須有理有據,態度應該客觀理性,觀點應該是建設性的。

  • 3 # 小夕遇見

    如果能說這種話的,要有證據,確鑿的證據。

    不能是憑空臆造,不能是想當然,不能是認為。

    如果是舉例子,要有真實可查的例子。

    要注重客觀事實。不能自以為是。

    反正,沒有百分之一百的把握是不能說這樣的話的。

  • 4 # 自己活

    隨著資訊科技的不斷髮展,利用網際網路、通訊工具以及其他社交平臺,釋出他人隱私,惡意中傷誹謗他人的行為時有發生。那麼只要是散步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權的行為就會構成誹謗罪嗎?其實不然,誹謗行為有情節輕重之分,當情節比較嚴重時即構成了誹謗罪。

    誹謗罪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犯本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這裡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犯誹謗罪,被害人告發的,法院才受理,否則不受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誹謗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當地群眾公憤的;誹謗外華人影響國際關係的,等等,

    法院核實受害自訴人的證據時,會從誹謗行為人是否捏造了虛假的事實以及是否有擴散的行為;是否造成了受害人人格以及名譽的損害;在誹謗資訊與受害人的人格或者名譽的損害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等方面來衡量,此證據必須要有證人證言,錄音或者錄影,或者影片資料等來支援,否則法院不會立案審查。

  • 5 # 阿索動漫社

    隨著我們社會生活質量的提高,我們對於“維權”事件的關注度也隨之提高,“龍飛”事件和之前的寶馬車車主維權事件的性質我覺得是相同的,且確該如此!

    關於維權事件,有正當維權的;也有沒事找事博取公眾同情實則有意誹謗的。關於這些,我覺得公眾應當有自我的認知和辨別能力,不能一味地跟風最後可能鬧得真正意義上的著作者混不下去;關於此,我們應該尊重版權,支援正版,給真正有才華的人一種肯定,別被有所圖的人遮蔽了雙眼。

    文:芹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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