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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剛強志遠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交警根據現場勘查情況,再加上一些技術鑑定報告等證據,以及事後的調查情況來認定的,認定的原則一般是根據雙方當事人所違反的法律法規,以及他們的違法行為在這起交通事故中的過錯程度,來確定雙方當事人的事故責任,並不是說誰弱勢誰就不需要承擔責任。

    之前處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一個當事人駕駛機車闖紅燈過十字路口,然後與一輛正常行駛的轎車發生了交通事故,機車駕駛人最後搶救無效死亡了。事後經過調查,這個機車司機無駕駛證,機車沒有任何手續,而且事故發生的時候屬於醉酒駕駛,轎車駕駛人屬於正常行駛,有牌有證不超速,而且沒喝酒。當時機車駕駛員因為打工太累,就在打工的附近喝了一點酒,正好趕上家裡有事就騎著機車回家,結果發生了這個事故。最後經過認定,機車駕駛員在這起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轎車駕駛員不承擔責任。最後轎車的強制險按照無責賠付給死者賠償了一萬元(現在無責賠付是一萬八了),當時那個轎車司機感覺機車司機有點可憐,有單獨給了一部分錢,具體給了多少也沒有經過交警隊,只是仁義道德上給的。

    上邊的這起事故就是一個很好的證明,機車駕駛員確實是弱勢群體,但是他的違法行為是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所以只能認定他承擔全部責任。所以說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沒有強勢弱勢之分的。最後也建議駕駛員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自身和他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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