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曠野石緣

    現在農村的宅基地和土地政策已經很明確,已經搬離本村的,尤其是戶口不在的,房屋繼續歸所有者,可以出租買賣和繼承,但如果沒人居住,則不可以翻新重蓋。承戶口不在了,承包的土地只能這一輪為止,到期下一輪承包就沒有份了。至於閒出的宅基地和農田,現在鼓勵城裡人或回鄉農民進行旅遊或現代農業開發。如果暫時沒有開發價值的村落,只能按現有的狀態延續下去一定的時間。

  • 2 # 漠之萩

    不會被徵收。只要戶口在農村,就會有宅基地使用權,修的房子所有權還是你的。除非你自己不願意在農村住,宅基地閒置兩年以上村委會要無償收回,你也可以有償轉讓給本村其他村民居住,也可以出租給其他外來人員,但目前尚不能隨便買賣宅基地,離開了要退回給村委會。

  • 3 # 正直臘梅

    不會的,一個村莊那麼多人,不可能都搬到城裡去住,只要還有幾戶人家,村莊就在。除非是國家要強制徵收村莊,那他也會合理的安排的。

  • 4 # 聽山細語

    剩下兩家就是這兩家集體的,剩下一家就是這一家集體的,包括村委會農村土地。除非全村全部般走一戶不剩,哪這個村的所有土地就是國家的。現在的政策就是這樣,至於農村可不可以接受原住民或新農人要看這村委或政府的安排,目前沒有政策性檔案和法律規定,這就是農村的現狀

  • 5 # 瀟灑喜鵲yp

    應該會吧,因為土地歸國家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既然你離開了農村不會對土地有使用權,國家有權收回土地,村莊也就不存在了。

  • 6 # 知福善壽

    不會徵收。等村民搬完了,政府可能會對老宅基地進行土地復耕,土地由建設用地變更為農用地,只能種糧食不能用於非農業生產.

  • 7 # 諸葛村的里正

    當然也必須會被收掉,不管是宅基地還是耕地,都是國有的,您家裡只有使用權,也就相當於向國家承租,租賃期滿,不再具備續租條件,當然會被收回,總不至於您一家子在大城市生活了5代,100多年了,那片土地還是您家的不成?

    土地是重要資源,需要不斷有產出,過度閒置和拋荒是違法行為,必須加以制止,只是現在鄉鎮一級的部門還沒有時間和精力來處理這一塊。部分土地的租賃、承包期還沒到。

    以往一家一戶的土地耕作形式,已經不能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現狀了,土地條塊分割,不利於機械化大規模耕作,耗費的勞動力成本太多,產量、質量都跟不上,農民普遍反映種地不掙錢,就是如此,單位成本太高了。

    等到土地承包合同屆滿,政府就會酌情清理一批無法繼續履行承包協議的土地,將其併攏,讓有能力的人來耕作。我們需要形成集約化的農業體系,提高農業產出效率,才能夠確保糧食安全。現在的農業耕作技術已經遠遠超過7-80年代了,不需要那麼多的勞動力。

    如今衛星照片非常發達,村裡的土地,種的什麼作物,土地面積有什麼變化、拋荒時間長短等等,都記錄在案,賴都賴不掉的。

    人們之所以還惦記這農村,主要是70後、80後這批人,還有一丁點農村情懷,還有那幾個三姑六婆在,等到這些人漸漸老去,您覺得90後、00後會對農村土地感興趣麼?總不至於等到00後都老了,國家再處理這個老大難問題吧?

    將閒置土地收繳之後,可以更好地配置資源,這些土地屬於後代子民的,不能在我們手上處於浪費狀態。

  • 8 # 直爽北漂少女

    戶口已轉走的,不能在原宅基地上建房。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是由村集體按“一戶一基”的規定,無償劃撥給本村農戶建房的。如戶主去世,戶口本上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由集體收回宅基地,或宅基地上的房產滅失後再收回。你的或你的家人戶口已遷走,就不是該村村民,集體應該收回你的宅基地,但宅基地上的房產是私有的,就不好收回。你可以繼續使用該房產,直至其滅失。你在宅基地上拆舊蓋新,村集體不會許可。

    國家法律規定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體內流轉。根據《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宅基地既不能買賣,也不能繼承,但可以在本村集體內流轉,經過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發放證件。

    2、由於中國實行城鄉二元體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來越多的人“農轉非”。無論出於什麼原因,一旦把戶口轉走,就失去了對老家宅基地的繼承權,又不能買回來,只能眼睜睜看著“祖宅”變成村集體的資產。

    3、由於農村戶口與土地的對應關係,有些人不願意“農轉非”,甚至有些公務員想方設法“非轉農”,但這些畢竟是少數,“進城”才是大勢所趨。因此從具體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關法規不變,宅基地註定會失去。

    4、根據《物權法》第152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規定。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保障農戶生活需要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於建造住房、輔助用房(廚房、倉庫、廁所)、庭院、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放等。農戶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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