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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張凌霄律師

    一、口述遺囑生效條件

    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符合如下條件的口述遺囑,方能生效:

    1、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

    2、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無論是否為律師均可,但需要有兩名見證人)

    二、關於口述遺囑的見證人

    關於口述遺囑的見證人,法律上並不要求一定是律師或法律工作者,,但是根據《繼承法》第是十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三、口頭遺囑的無效情形

    1、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2、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2、口頭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四、律師建議

    1、雖然法律上並不禁止口頭遺囑,但是口頭遺囑在後期認定過程中會存在很多麻煩,所以在可能的情況下,儘量採用自書遺囑的方式固定遺囑的形式;

    2、如果確實存在危機情況的時候,一定要找兩名符合見證人要求的人員見證,有條件的情況下請公證處的公證人員現場見證並對遺囑進行公證。

    3、在兩名見證人的見證下,建議同事採用錄音、錄影的方式對口述遺囑進行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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