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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賴丐

    根據中國的法學原理,中國民法講究的是法不溯以往原則。

    中國法律一般按照從新兼從輕的原則進行適用,如果舊法輕於新法,那麼以前發生的糾紛可以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新法輕於舊法或者和舊法相同,則以新法為主。

  • 2 # 情義法律人

    把民法和溯及力兩個概念聯絡起來是不準確的。中國民法與世界通行觀點“法不溯及既往”是一脈相承的,一般沒有溯及力。

    溯及力可以理解為是對當事人過去的行為及後果等民事法律事實,新法出臺後如何適用和評價的問題。實踐中,新法生效後,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按照新的規定進行審理和判決,涉及的是法律適用問題,並不是對溯及力的考量。

    因此,民法與溯及力並不是同一層面的概念,與刑法的“從舊兼從輕”不同。

  • 3 # 書中有路

    這個問題很是值得回答一下,因為確實是在實務屆、理論界都很重要的問題。這個問題既有法理上的探究,還有政治上的考量,更有具體適用上,不得不行之的難言之隱,所以,是一個可以作為專著寫作的經典命題。這裡,不妨回答幾點:

    第一,法不溯及以往有著充分的哲學依據。人不能為自己不能認知的事情負責,這是法律的基本哲學基礎。這一認知,有自然認知,即物理、化學、生物、地理等層面的認知,也有人文認知,即經濟、法律、宗教等層面的認知。這裡的人,指的是宏觀層面、整體層面的人,而不是具體的人,因此不妨稱之為“人類”。既然人類有認知侷限,那麼在法學層面,這個侷限就是舊法、古法,這個舊法、古法就是人類在那樣一個時代的具體認知水平,不能用今天、這個時代的認知去苛責過去,從這個角度而言新人新辦法、舊人舊辦法,符合人類認識世界、探索世界的基本規律,符合資訊對稱下理性認識、理性選擇的基本邏輯,因此哲學依據是十分充分的。

    第二,法不溯及既往有著強大的政治基礎。政治家一般都是現實主義者,都需要著眼於解決眼下最迫切最重要的問題。那麼就必然要在某些方面下重典、用重法。比如說1979年刑法的投機倒把罪,比如說1995年擔保法的預設連帶保證制度,這些都是與一般的法律理論相違背的,但在立法當時仍然有正面意義。矯枉過正,在政治生活中是常態,那麼一個時段有一個時段的具體策略和辦法也就是常態了。現實主義的政治環境必然要求法不溯及既往。

    第三,法不溯及既往有著完善的法律依據。中國的1997年刑法,民法典等都明確規定了法不溯及既往。法律只在頒佈以後,才對社會、對自然人、對法人、對其他組織等產生效力。在許多法律中,法不溯及既往本身,就是一大原則。

    第四,法不溯及既往也出現了許多問題。比如說上面所講的投機倒把罪,上面所說的預設連帶保證,實事求是的說,後遺症是比較多的。投機倒把罪對於市場經濟的發展極為不利,對於商人地位和企業家意識也有很大傷害。而預設連帶擔保,不符合民間老百姓的一般認知,事實上變成了惡法,加劇了老百姓本不應該承擔的風險。因此,對於上述兩個規定,如果堅持舊法有效,也是對當事人權益的傷害。有必要突破法不溯及既往,堅持按新法進行更加合理的裁決。

    第五,法不溯及既往的中國模式。一言以蔽之,稱之為從輕兼從舊。即原則上適用舊法,但如果新法對於當事人更有利,則使用新法。刑法領域,稱之為處罰更輕;民法領域,稱之為利益更大。還是以上述兩個例子進行說明,投機倒把罪已經徹底取消,在市場經濟領域僅保留了少數特許經營專案,並以非法經營罪加以管理;連帶保證不再是預設擔保形態,未明確說明的即認為是一般保證。

    綜上,法不溯及既往,有利於法制的穩定,有利於司法活動的順利進行,也有利於在具體時間具體環境下,市場經濟主體更好的開展市場經濟活動。但在許多時候,也要對其進行有效突破,從而實現真正意義的公平公正,實現法律價值的社會化和人性化,充分保護合法主體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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