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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許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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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唐先明75443043
依我之見:
一旦‘’宣告無罪釋放‘’(須有正式的法律文書),依法就不得影響對孩子的政審。
根據中國參軍丶公務員招考的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精神:因‘’直系親屬‘’中被確定‘’故意犯罪‘’被定罪的其子女參軍和報考公務員的政審將不會透過。而‘’故意犯罪定罪處罰‘’,指的是經檢察機關起訴丶法院審理判決有罪的‘’刑事判決書‘’為標誌的審判結果,或人民檢察院以被不起訴人構成故意犯罪而作出的‘’微罪不起訴決定‘’(俗稱‘’有罪不起訴‘’)。本案例中雖然說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而最後又被無罪釋放‘’,既然是‘’無罪釋放‘’,當然就不會影響孩子們參軍丶報考公務員的政審。不過,這‘’無罪釋放‘’必須由公安機關出具正式的‘’法律文書‘’一一比如,公安機關的‘’撤銷案件決定書‘’,該決定書中應當明確表述撤銷案件的理由是被刑事拘留的人‘’無罪丶不構成犯罪丶不是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等等,總之不能留下‘’尾巴‘’。
刑事拘留不存在無罪釋放這一說。公安機關為了案件偵查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後,嫌疑人會被臨時羈押在看守所,這只是一種手段,而非最終結果。
透過進一步偵查,嫌疑人確實構成犯罪的,提交檢察院申請批准逮捕,如果被逮捕,嫌疑人才會面臨法院的判決。反之,如果偵查後情節輕微或者不構成犯罪,會對嫌疑人取保後予以解保並撤案。
這種情況,犯罪嫌疑人的“嫌疑”二字就可以去掉了,就變成了正常人,而在公安網的違法犯罪一欄也不會留下記錄。因此,在題主的孩子政審時,也不會受到任何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