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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木子日常工作生活記錄

    購房後,一旦出現失約或者延期貸款,作為購房者會怎麼樣?

    開發商一般都是交完首付後,緊接著催促辦理貸款,因為開發商看重的不僅僅是首付,更是你的銀行貸款。

    在辦理貸款時,確實是因為家裡有事或者單位工作臨時有事,都可以提前和銷售溝通,一般都是可以做短時間延期的。如果確實是不想最近走貸款。那就不能和銷售溝通了,必須透過關係找到開發商領導,做長時間的延期。(延期時間長短根據關係來定)。如果就是不想辦貸款,也不接銷售電話,更不回覆資訊,杳無音信。有可能面臨合同要約,因違約引起的滯納金。

    總結:望以上回答能幫助到您!

  • 2 # 天天房知道

    規定是死的人是活的,已經簽署了預售合同,開發商的買賣合同中有規定買受人(即購房者)按規定需按照合同約定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銀行貸款;

    而在貸款辦理晚了的原因分為兩種:一種是開發商的原因,導致購房者辦理貸款的時間晚了,另一種是購房者自身原因,辦理貸款的時間晚了。

    但在實際的操作中,還是有不少購房者不能在約定時間內辦理購房貸款的相關手續,那麼都怎麼辦呢?

    1、協商。

    凡事在於溝通,把自己不能按時辦理貸款的原因溝通清楚即可,大部分房產買賣雙方都能互相理解的,正常情況下是沒什麼大問題。。

    一般開發商原因導致的,開發商會說,晚點辦理貸款,購房者也不用過早的開始還房貸,也會承諾合同上約定的辦理貸款時間不會影響合同的效益,也不會追究購房者的未辦理貸款的問題。

    而購房者原因導致的,則需要提前與開發商協商,說明原因,取得開發商的同意後,按照協商後的結果來約定辦理貸款的相關事宜,但排除購房者故意不去辦理貸款的行為。

    2、合同約定的最後期限。

    在購房合同中,一般主合同上有約定的辦理貸款日期,補充協議上有相關的處理方式,例如:在購房者“逾期”多久後,直至開發商告知,發告知函之後多少日,才進入到違約處理的程式。

    如果在雙方協商後,開始告知但未發函的情況下,購房者應當積極的配合在協商後的結果,約定時間的最後日期內辦理貸款相關手續即可。

    3、總結。

    回到第一點說的規定是死的,人是活的,在買房的過程中,簽署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益的,買賣雙方應當遵從合同上約定的相關條款執行,但並非都不講一點情理,在執行方面,只要違約方不與守約方發生不愉快的問題,凡事有商有量的,基本都沒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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