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唐先明75443043

    ‘’此房應歸女方所有。‘’可能有人會問:《婚姻法》不是規定了"婚後(婚姻存續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有嗎?怎麼現在又說此房應歸女方所有呢?`

    這是為什麼呢?

    的確,在我們上世紀五十年代初實施的婚姻法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關糸中一直規定系"夫妻共同所有‘’,但自上世紀八十年代初改革開放以來,家庭婚姻的變化很大,形成的家庭財產形式也趨於多樣和複雜化,因離婚引起的財產分割糾紛讓司法機關處理起來也十分棘手,以假結婚騙取他人鉅額財產產生的離婚訴訟也呈上升態勢,如果以原婚姻法‘’夫妻財產共有"來判決,其效果則是客觀上鼓勵了假結婚騙取他人財產的歪風,不符合法律應維護公秩良俗的社會功能。

    為體現婚姻法律作為民事法律關係‘’主體自治"的基本原則,尊重婚姻主體雙方婚前和婚姻關係存續期在不違法法律基本原則的基礎上所約定和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全華人大常委會透過修改後的《婚姻法》在保留原婚姻法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財產共有原則的基礎上,增加十八條和十九條關於夫妻約定財產的規定,如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夫妻關係存續期和婚前財產共有、部分共有、或歸各自所有。並以書面形式約定,‘夫妻雙方對婚前或存續期內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那麼,我們再來看看案例:婚前雙方有約定,婚後夫妻雙方均遵照約定執行所購房屋在房管部門確定產權主體只有"妻"一方,而"夫‘’未曾有異議。體現的就是民事主體"自願"的民法原則。

    因此,根據《婚姻法》新增第十九條之規定此房離婚時按夫妻雙方原協議約定應歸妻所有。

  • 2 # 迎風飄揚濤聲依舊

    會籤這種協議的一般都有特殊的目的,最大的可能就是轉移財產。比如夫妻負債且沒有償還能力,透過這種形式將債務歸一人,財產歸一人,已達到賴賬的目的。民法通則有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善意第三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其婚前協議無效。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高鐵進站一個媽媽帶著小孩插隊,友善提醒後卻被對方大罵,難道帶著孩子插隊就有理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