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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北京麥田宋馳

    我做過10年的一手房置業顧問,這個問題我還真不清楚。一般住宅是70年產權,商住和寫字樓是四十年產權,教育醫療和工業用地一般是五十年產權。像以上幾種如果遇到拆遷,所有補償都是歸產權人的。還有一種小產權房,是指沒有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房子,像北京通州的太玉園小區,這種的房子是在集體的土地上建的,如果拆遷,地上建築物和裝修補償給業主,土地補償歸集體。我不知道這裡說的是產權性質不明還是產權所屬人不明確,如果是所屬人不明,應該涉及到法律層面,我就不懂了。希望答友補充指正。

  • 2 # 中師拆遷律師

    中師徵地拆遷律師最近遇到了這樣一個諮詢:某老人去世了,其子女在爭奪被繼承人房產期間,政府突然下發徵收決定,想要徵收該房屋和房屋所在土地。與此類似的所有權不明房屋被徵收的例子還有哪些型別?徵收部門是如何做出補償決定的?我們的當事人應該如何應對呢?

    所有權人不明,是指被徵收房屋無產權關係證明、所有權下落不明、暫時無法考證被徵收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或者房屋產權關係正在訴訟的。由於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無法確定被徵收房屋的合法所有人,徵收補償協議也就無法達成。

    所有權人不明主要是包括三種情況:

    1、根據相關的權屬資料查無所有人。

    2、法律上的所有權人雖然明確,但所有權人下落不明。

    3、所有權歸屬存在爭議,在徵收補償協商期限內不能透過協商、仲裁、訴訟等方式明確產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徵收補償協議是由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簽訂。由此可見,如果產權人尚不明確,就無法簽訂徵收補償協議,這就要求各糾紛人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儘快解決糾紛。

    但是,如果糾紛遲遲無法解決,產權一直處於爭議狀態,政府就不可以徵收了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因此,當被徵收房屋出現產權不明的情況時,從法律層面是不會出現房屋徵收部門亂拆、強拆的情況,而損害當事人的利益,而是會經過合理程式,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來解決此問題。因此,當您與其他人對於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發生糾紛時,不要緊張要用法律途徑維護好自己的利益。如果出現以所有權人不明為藉口而進行強拆時,要及時阻止,保護好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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