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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Leonwong1977

    所謂的臨時工,是中國計劃經濟體制下,區別於當時的長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種用工形式,當時又分為計劃內臨時工和計劃外臨時工。

    計劃內臨時工實際上是招用為正式工之前的一個過渡期,需要經過勞動部門的批准,這種臨時工如果能夠在用工單位轉正,幹臨時工的工齡是可以合併計算為本單位的連續工齡的;而計劃外的臨時工一般是各單位自行招用的,勞動部門不承認,其幹臨時工的年限也不能計算為工齡。再有就是一些“農民輪換工”等按照特殊政策招用的臨時工,一般是幹幾年的工作就回農村,這種也是不能計算為工齡的,除非當地有明確的政策規定。

    但這些臨時工的政策在1995年《勞動法》勞動法正式實施後就都不執行了,從這時候起,中國企業用工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只要用工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一些企業為了節省用工成本就採用不籤勞動合同的方式規避自己的責任,把這些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稱為“臨時工”,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就提問者的情況而言,首先要搞清楚自己當時幹臨時工時是在《勞動法》實施之前還是之後,如果是《勞動法》實施之前,首先要搞清楚自己是乾的哪一種臨時工,計劃內還是計劃外,計劃內臨時工或者有明確政策規定的當然可以計算工齡,計劃外的就不行了;如果是《勞動法》實施之後,即便幹“臨時工”那幾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雙方的事實勞動關係是存在的,也應當計算工齡。如果雙方對此有爭議,可以透過勞動仲裁或者訴訟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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