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你說的情況,小車佔道了五十釐米,不知道這條道路上是否畫有交通標線,道路中心線。如果有,毫無疑問的應該是小車佔道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機車超速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如果整條道路很狹窄,沒有畫道路中心線,那責任就不是這樣劃分了。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
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減速靠右行駛,並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在有障礙的路段,無障礙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礙的一方已駛入障礙路段而無障礙的一方未駛入時,有障礙的一方先行;
在狹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時,下坡的一方先行;
在狹窄的山路,不靠山體的一方先行;
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
也就是說這要看現場的實際情況了,主要就是交警勘查事故現場得到的。交警會根據這些情況來劃分責任。
不知道我的回答是否有用。
按照你說的情況,小車佔道了五十釐米,不知道這條道路上是否畫有交通標線,道路中心線。如果有,毫無疑問的應該是小車佔道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機車超速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如果整條道路很狹窄,沒有畫道路中心線,那責任就不是這樣劃分了。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
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減速靠右行駛,並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在有障礙的路段,無障礙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礙的一方已駛入障礙路段而無障礙的一方未駛入時,有障礙的一方先行;
在狹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時,下坡的一方先行;
在狹窄的山路,不靠山體的一方先行;
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
也就是說這要看現場的實際情況了,主要就是交警勘查事故現場得到的。交警會根據這些情況來劃分責任。
不知道我的回答是否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