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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以前沒有,以前只規定了“情節嚴重”,所以很多法院判決該類案件時,只按照情節嚴重的最高標準五年有期徒刑以內來判決。

    但是在2019年2月1日以後,情況就發生了改變。

    當下的司法實踐中,非法買賣外匯,已經從傳統的在境內倒買倒賣外匯,非法從私人手中進行人民幣—外匯直接交易,變為透過地下錢莊,以“對敲”方式進行資金跨國(境)兌付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對敲”的具體手段就是直接把人民幣和外匯的直接交易隔離,人民幣只在國內直接交易,外匯直接在國(境)外收取,這樣,地下錢莊的國內賬戶和國外賬戶之間沒有資金往來,表面上沒有倒賣行為,實質上完成了非法的換匯活動。這種模式,更加方便不法分子將國(境)內的資金,透過跨國支付的方式轉移到國(境)外。而且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發展,很多還會採取虛擬貨幣的方式進行支付和購匯,從而更加具有隱蔽性。這也是本《解釋》出臺的一個關鍵背景。

    首先,在本《解釋》出臺之前,中國只規定了非法買賣外匯“情節嚴重”的情形,根據罪刑法定的原則,認定該類非法經營罪案件的量刑就應該在五年以下。這意味著即便是非法經營外匯達到千萬、數億的被告人,也只能認定其為“情節嚴重”,最高刑在五年以下,此前國內很多案件都是如此處理。

    但是,《解釋》出臺之後,對該類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有了明確的規定,達到數額或者情節標準的案件,可以在在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間量刑,對於打擊該類犯罪,無疑是有強烈的震懾作用。

    其次,本《解釋》還將相關量刑的數額標準提高,是根據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做的適當調整,符合中國司法“寬嚴相濟”原則的要求,保護了當事人的利益,也有利於中國行政監管部門和刑事司法部門對該類行為的職責明確劃分。

    對何種人群有影響?

    《解釋》出臺後,對於普通的境外旅遊、求學的人群影響不大,但對於有大額購匯、外匯收支需求的國內商戶而言,他們應該更加嚴格的遵守中國外匯管理方面的法規,在指定的場所換匯和購匯,特別是在國(境)外有經營實體的中國商戶,更加要嚴於律己,不能以“親友互助”的名義幫助收匯、換匯,否則極易陷入刑事犯罪誤區。

    而對於普通人購匯而言,總體的原則就是隻能在指定的場所進行購匯,不能透過其他非法的方式,比如透過私人、地下錢莊購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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