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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熊大狀普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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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王文林律師
在經濟活動中,刑民交叉情況普遍存在。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在經濟活動中存在比如合同詐騙等經濟犯罪行為時,即便該糾紛已經民事法庭審判,也不影響其承擔刑事責任。
因為,民事案件據以定案的證據是原被告提供的,判決結果是法官根據優勢證據原則確定的。而刑事審判針對案件證據來源於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該證據的獲取力度更大、真實性更強,刑事判決證明標準也比民事案件的高很多。因此,刑事判決可以推翻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
問題的關鍵是,是否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實施了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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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思想空間
在經濟案件判決書已經生效情況下,如果該案件又涉及刑事罪名問題,理論上是可以要求偵查機關對案件按刑事案件進行偵查走刑事訴訟程式的。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此類案件又很難再啟動刑事訴訟程式。理由如下:
1.對於一般的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合同糾紛,根據公安部曾經發出《公安部關於嚴禁越權干預經濟糾紛的通知》、《公安部關於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以及《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精神,各地公安機關對於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不得動用刑事方式干預,動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案件,屬於公安機關實施的違法行為和不正之風,應該予以糾正。
2.在經濟案件民事判決已經生效情況下,如果一方當事人認為該案件還是刑事犯罪案件,當事人應該到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舉報,要求公安機關對該案件進行刑事立案。公安機關會根據案件事實情況依法決定是否刑事立案,並將結果通知當事人。因此,案件是否屬於刑事案件,不是當事人說了算,而是由國家相應辦案機關根據事實和法律決定。
3.對於群體性經濟糾紛案件,有時出現某個或幾個當事人案件判決已經生效,又同時屬於刑事案件的情況,如目前涉及非法集資幾百億元的“善林金融”案件,不少投資人在公安機關偵辦該非法集資案件前就已經到法院起訴並判決生效。此類情況下就只能按照先刑後民程式等待刑事案件判決生效後,才能對民事判決案件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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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阿福150298048
如果民事法庭在審理民事糾紛中發現有侵害國家利益,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會主動移送公安或檢察院進行刑事立案,但對於當事人認為的違法犯罪行為,民事法庭不會移送,當事人向公安報案也難以立案,理由是私權糾紛,只能透過民事訴訟追究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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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顏帝Xavier
同一起經濟案件不能即民事又刑事,通俗點來講刑事案件公安機關移送到檢察院,檢察院移送到法院,既然你民事案件法院已經受理且並未移交公安機關,說明你的只是經濟糾紛,最後終點都是法院。
所以民事案件審理結束後不能繼續報刑事案件,如果你隱瞞法院處理去報刑事,有可能你會被定性為虛假訴訟,如果再有不懂的請看2018年公安部修訂的關於經濟案件的若干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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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案件本身來說,如果沒有其他新的情況,既然已經定性為民事案件,再想定性為刑事案件一般是不會的。但是,如果在執行期間,發現被執行人存在惡意隱瞞或轉移財產,故意逃避執行的,可能可以定性為“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這樣就會被追究刑責了。這種案件一般由法院移送給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也可以由執行人自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