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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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薪人薪事百萬HR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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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Sir聊HR
可以聘用。
不說大道理,只說實際的。你可以看看問問市面上的企業,有多少會在員工離職的時候給開離職證明的?沒幾個。
你再看看那些入職的新員工,又有多少企業會要求必須有離職證明才能幹呢?有,但也不多。
說白了,離職證明這個東西,企業不重視,離職員工自己也不重視,所以大多沒這個事。
當然,企業為什麼不開離職證明了,根據我自己的經歷來看,我認為根本原因還是管理上的問題。有的企業很忌諱給員工開離職證明,有的企業你不問它要就不開、要就給開一個,有的企業是不想給員工開離職證明。但總的原因還是這方面的管理存在問題。
當然,這種小事都存在管理問題的企業,一般也是不規範的企業,更多的也是私企。企業之間相互都不關心員工的離職證明,只關心入職的員工能不能做事。
不過,一些正規的企業和外企是非常重視離職證明的,如果員工入職,就必須提供上家單位的離職證明,否則很難進入。
不過問題也不大,如果某個公司必須要你提供離職證明才可以被錄用入職,那麼解決的辦法很簡單,找前公司開一張離職證明就是了,旅途太遠,沒關係,可以傳真或者電郵。
還有一點,大多要離職證明的崗位,都是比較重要的崗位,對於普通操作崗位,也沒見幾個公司要求過。
所以說,沒有離職的新員工是一般可以聘用的,但最好還是要求入職的時候提供離職證明,因為要企業防止風險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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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何抱一
應該可以,但要注意幾點
1 向員工上一家單位瞭解一下他是什麼時候離職的,開了離職證明沒,或者勞動關係是否存續。
2 如果確實已經從上一家單位離職,離職證明弄丟了,就讓員工給你寫一份個人宣告,因他無法提供離職證明的原因,宣告他目前沒有與任何其他單位存在勞動勞務關係,如因和其他單位存在勞動勞務關係所造成的後果,由員工個人全部承擔。簽名籤日期按手印。
萬事大吉
以我多年做HR的經驗來說,我的建議是:只要能夠證明員工已經與上家公司解除了勞動關係,一般不輕易拒絕條件優秀而且匹配的員工。
離職證明多重要離職證明是有法律效應的,它是確認員工已與上家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的一個很重要的證據。如果該員工與其他單位還存在勞動關係,就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一旦出現法律風險,新單位是要承擔連帶責任的。
參考法律條文: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所以,新單位儘量要求員工提供離職證明。
提供不了離職證明,如何降低風險如果員工確實提供不了離職證明,但員工與崗位的匹配度很高,崗位本身也比較基礎,也可以讓該員工入職,但儘量透過各種方法,降低風險:
1、必要的背景調查:
原公司的架構、各個部門人數、老闆、副總、當時招聘的HR、原公司一些同事的聯絡電話、公司的固定電話這些都可以作為調查的元素,判斷員工提供的資訊是否屬實;
2、讓員工出具承諾書
員工提供的資訊進行背調過後,公司可以要求員工提供一份承諾書,承諾本人與其他單位無任何勞動關係、勞務關係,並保證受聘於公司不會違反對原單位的任何競業限制義務。否則,由此帶來的後果全部由該員工自行承擔。
承諾書參考模板:
承諾書 本人_XXX_(身份證號: 電話號碼: )於 X年X月X日與貴司達成建立勞動關係的合意,但截至本人前往貴司辦理入職手續之日,因______________原因本人暫時無法提供原用人單位《離職證明》,特向貴司承諾如下:一、本人承諾,在與貴司簽訂勞動合同時,本人與原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並且不存在任何尚未解決的勞動法律糾紛及或其他可能影響本人在貴司正常工作的利益糾紛。二、本人承諾,與原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尚處於有效期內的可能影響本人在貴司正常工作的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或其他相關條款。 若上述承諾不屬實,導致貴司與任何第三方產生任何糾紛的,本人承諾本人將獨立解決前述糾紛及承擔全部責任,貴司有權解除與本人的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若貴司因此遭受任何損失,本人承諾進行全額賠償。 特此承諾。 承諾人:XXX 日期:X年X月X日最後,如果員工真的很優秀,也很匹配,只要可以提供其他足夠的證明材料,證明與原單位已解除勞動關係,建議公司/hr也不要輕易就拒絕新員工入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