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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暖心財經說

    如果是勞務關係,確實沒有相應的補償。

    雖然我們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規定了很多關於經濟補償賠償的法律規定,一切都是建立在勞動關係的基礎上。只要不是勞動關係,這一切都不適用。

    勞務關係受《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調節,一般在簽訂合同或者口頭約定的時候就約定了報酬,不會再有其他的待遇享受。

    為什麼會這樣呢?因為勞務是建立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形成的簡單工作。比如我們請零工市場的零工,給我們搬個傢俱,這種勞務合作的形式非常普遍。勞務合作結束是沒有任何補償或者賠償的。

  • 2 # 莊心審判

    你老闆名下有沒有公司,他在建築工地有沒有以公司的名義承包合同?

    如果你老闆有公司,而你都是在他公司承包的工地工作的話,可以請求認定與他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對方無故辭退,就是非法解除勞動關係,要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本來是每年按一個月工資補償,你十年就是十個月,雙倍的是二十個月。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果你老闆沒有公司,只是有需要就叫你去幹活,沒需要就休息的話,那就是勞務關係了,勞務關係只能要求工資等結算清楚。

    關於建築工地的勞動者,勞動部有專門的規定,如果勞動者被拖欠工資、發生工傷賠償等,可以由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但對於其他方面的補償什麼,也沒辦法要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四條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 3 # 這是我成長的地方

    我覺得應該有補償,別人該拿的,其它東西沒法說,必經是別人的辛苦錢,幫人是情分,不幫是本分。給人留條路,日後好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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