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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woif1

    我們公司連續兩個月不發工資,應不應該說走就走?老闆還讓辦理交接,我進公司說試用期三個月,我試用期三個月沒到就已經提出辭職了,這樣的老闆該怎麼對待?為公司辦事機車被扣,交了500罰款,這個公司有沒有責任?

  • 2 # 誤會者六號

    沒簽勞動合同、購買五險一金社保,加班沒有加班費的企業可以說走就走,因為就憑沒簽勞動合同這一條,企業就已經理虧在先了,沒勞動仲裁誰都不怕,一旦有勞動仲裁了企業慫得和孫子一樣!

  • 3 # 返屋養豬

    題主說的承擔責任,是指員工還是用人單位?在員工方面說,如果是比較正規的公司,簽有勞動合同,而且員工擔任的職位很重要,而且還涉及到公司敏感技術的保密性,及後續工作的持續性,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員工賠償,常見的就是扣壓工資和獎金,嚴重的還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在用人單位方面來說,公司和員工簽有正規合同,五金一險正常為其購買,沒有過錯,員工毫無徵兆說走就走,按規定,這算是曠工,前三天每曠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資,三天以內重新上班,按曠工處理,職位保留,工資按扣除曠工處受處罰後所得發放。如果連續曠工三天以上,視為自動離職,自動離職公司可以拒絕發放工資獎金,並不需要任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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