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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海風116067626

    這個問題是關於物業糾紛中涉及到公共利益時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較為複雜。

    重點不在於後半部分,實踐中,只要能夠證實建設單位或物業公司,在未經業主同意的前提下,其實施的行為侵害了業主的公共利益,業主方基本都能勝訴。

    但是,該問題的重點在於前半部分,即訴訟的主體資格問題,或者說應由誰來主張權利的問題。這裡只說個人的理解和認識。

    一、事關業主公共利益的物業糾紛訴訟,各地法院均傾向於由業主委員會作為主體進行起訴。

    實踐中,法院在此類案件的立案階段就非常慎重,會重點審查起訴主體能否代表全體業主的意願。因此即便是由業委會作為原告主張權利,法院也會審查其是否得到了業主大會的授權,並要求提交業主大會的相關決議。

    二、單個業主基本不能作為涉及業主公共利益事項的訴訟主體。

    所謂“業主公共利益”,是指涉及到業主共有以及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

    而單個業主並不能證明其訴求意願代表多數業主的共同意志,在這種前提下,以個人名義提起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業主行使法律權利的標準界限,因此不具備成為案件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實踐中類似案例的結果,法院基本會據此駁回業主個人的起訴。

    而單個業主直接起訴的,一般僅限於其個體利益受到侵害的情況。

    三、部分業主聯名為公共利益提起訴訟時,各地法院規定不同。

    上海市高院《關於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解答》對此規定較為詳細:

    若業委會怠於行使權利,經50%以上業主聯名,可以推選一個或者幾個業主作為訴訟代表人進行訴訟。

    北京市高院相關司法解釋是:涉及到業主公共權益的情形,如果沒有成立業委會的,由全體業主行使訴訟權利。

    但該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全體業主進行訴訟的比例,就是提起訴訟的業主應占的百分比。

    此外還有某些地區的法院認為,業主集體聯名訴訟在本質上也是業主訴訟,仍然是不具備訴訟資格的。

    綜上,可以看出,業主為公共利益而提起訴訟,維權之路可謂艱辛而漫長,需要做的事情還有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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