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本來是住宅用途的房屋,改為商業用房或者辦公室,這就是所謂的“住改商”。這個問題在各地來說,都是社群管理中的難點。
“住改商”這種行為,會給相鄰業主,乃至小區全體業主的正常生活,都帶來嚴重的影響和侵害。諸如:人員進出複雜,造成電梯擁堵,餐飲酒吧油煙及噪聲擾民,超居民負荷用電產生的消防安全隱患,等等等等,老百姓對這類事情的意見十分強烈。
07年的《物權法》在其77條中,相關表述是: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而《民法典》在這個問題上的279條,基本沿用了上述法條,只是增加了兩個字:
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一致同意。
意思就是:只要有利害關係的業主一人不同意,就不得改變住宅用房的用途。
那麼法典生效後,“住改商”還將面臨下列問題:
1、“有利害關係的業主”怎麼界定?是左鄰右舍樓上樓下?還是整個單元?抑或是整個樓座?
這個問題很重要,界定不了範圍,那這個法條依然缺乏可操作性。
2、那些已經改了的房屋,其他利害關係業主能否要求其再改回來?
3、當出現違反法規,不徵得同意的情況下強行住改商的,怎麼辦?只能訴訟嗎?
如果由行政部門介入,誰來執法?公安、城管還是工商?
這些問題,法典中都未明確,還要期待後續的相關司法解釋出臺進行確定。
也就是說,“住改商”在短時期內,還會繼續困擾小區管理問題。
把本來是住宅用途的房屋,改為商業用房或者辦公室,這就是所謂的“住改商”。這個問題在各地來說,都是社群管理中的難點。
“住改商”這種行為,會給相鄰業主,乃至小區全體業主的正常生活,都帶來嚴重的影響和侵害。諸如:人員進出複雜,造成電梯擁堵,餐飲酒吧油煙及噪聲擾民,超居民負荷用電產生的消防安全隱患,等等等等,老百姓對這類事情的意見十分強烈。
07年的《物權法》在其77條中,相關表述是: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而《民法典》在這個問題上的279條,基本沿用了上述法條,只是增加了兩個字:
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一致同意。
意思就是:只要有利害關係的業主一人不同意,就不得改變住宅用房的用途。
那麼法典生效後,“住改商”還將面臨下列問題:
1、“有利害關係的業主”怎麼界定?是左鄰右舍樓上樓下?還是整個單元?抑或是整個樓座?
這個問題很重要,界定不了範圍,那這個法條依然缺乏可操作性。
2、那些已經改了的房屋,其他利害關係業主能否要求其再改回來?
3、當出現違反法規,不徵得同意的情況下強行住改商的,怎麼辦?只能訴訟嗎?
如果由行政部門介入,誰來執法?公安、城管還是工商?
這些問題,法典中都未明確,還要期待後續的相關司法解釋出臺進行確定。
也就是說,“住改商”在短時期內,還會繼續困擾小區管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