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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天地不言666

    說的不夠祥細,是在哪裡關了37天?是什麼型別的強制措施?是什麼機關實施的?是留置還是拘留?

    如果是留置,採取措施的是監委。

    過了三年又逮捕,是原先的案情有了進展還是又發現了新的案情導致的?沒有說清楚。但是逮捕有嚴格的條件,既然已採取逮捕措施,說明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或兼據現實危險性,稱謂也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了。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

    至於是否嚴重,需要由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決定。應該到判處刑罰的嚴重程度了,從拘役到死刑都有可能。

  • 2 # 九日共由

    三年以後,又以同樣的緣由被逮捕,問題可能就比較嚴重了。題內容中沒有說明刑拘37天后是以什麼形式“放出來”的。是取保候審?還是結案無罪釋放?如果是取保候審,那麼在結束取保候審時公安部門給出了一個什麼結論?總之,第一次37天結束了羈押說明你的案子一直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檢察院在法定時間內沒有批捕。如果是同一個原由的話,現在檢察院批捕了。案件進入了的審查階段。正常情況下,這說明案件證據已收集充分了,已達到公訴條件。如果這個時候又收捕羈押的話,估計公訴機關的建議刑期在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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