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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釋演揚

    一個老話題了,就是過去所說的撞了白撞的問題。從法律角度講和從人道方面來綜合講導致現在法律的必須進行無責賠償。這體現的是什麼?公平嗎?從歷史的、傳統文化的角度以及技術和科學發展的角度講應該可以執行了。碰瓷以及扶不扶等現象的出現都是根據這個法律上的條款來鑽空子的。首先法律是要公平 公正 不是將保護和同情弱者放在首位,那是社會和國家其他層面要負責的。第二從現在的行車記錄儀以及攝像頭覆蓋程度完全可以區分和確定責任劃分,所以從法律上講就應該還當事人一個公道,至於是否願意無責賠償那就要看司機的個人素質了。有的豪車司機在別人剮蹭他的汽車時,也選擇了不用他人賠償。這就是人心,不是法律。如果按照目前這個法律依據來推理一些事情就沒有原則了。有的人沒錢看病醫院也要給我治病,因為醫院的責任是救死扶傷 治病救人。不是賺錢!酒後駕駛以及疲勞駕駛以及不遵守交通法規都會收到處罰,這是社會以及司機都認可的。但如果司機沒責任也要負責 行人的責任也能得到補償,這說明什麼?過去由於科技和個人素質等問題,不好分析和判斷。但現在科技發達技術也成熟了,希望正義得到伸張。至於什麼時候能實現就用一句老話來概括:生死無定但存安,當要奉公和奉法 善惡到頭終有報,只爭來早與來遲。

  • 2 # 雲在江心月在天

    其一,車輛不負主要責任,則為負次要責任或不負責任。

    其二,交強險有最高賠付額,一般分為醫療費賠償限額1萬元、傷殘死亡賠償限額11萬元和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各分項費用超過限額的部分,交強險不再承擔。

    在此基礎上,一般考慮二種情況:

    1、已入交強險且交強險限額內足以賠付。比如醫療費不超過1萬元、一般傷殘等級不超過10級,則無論車輛是否負責任,均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車輛、行人均不用承擔。

    2、已入交強險但交強險限額內不足以賠付。比如醫療費超過1萬元、傷殘等級在1-8級。這種情況下,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剩餘部分由車輛和行人按責任承擔,即車輛次要責任承擔10%-40%(多為30%);無責任則不承擔。

    3、未入交強險。車輛未入交強險,則由車輛(一般為車主或實際使用人)先按交強險限額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由車輛和行人按責任承擔。

    在未入交強險的情況下,車輛相當於是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全部責任,與車輛是否承擔責任無關;只有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才存在按責任承擔的說法。因此,交強險的及時繳納極為重要。曾有一朋友因交強險過期忘記繳費,造成對方10級傷殘,雖然認定對方主要責任,法院仍按交強險給對方賠償8萬餘元,本來1千元(交強險繳費)就可解決的事,就因為疏忽,賠付80000元,將成本翻了80倍。

    另外還有一種方案:如果車輛無責任,則交強險賠償最高只能按各分項限額的10%計算,即總計12200元。如此,超出12200元的部分,則由行人自行承擔。這一方案多見於保險公司提供的交強險格式合同的內容約定中,但該方案是否合法,還存在一定爭議。個人對此一方案的合法性表示質疑。

  • 3 # 道路花香

    在交通事故中,主要有責任不管責任比例必須用交強險賠付,賠付不足部分才按責任來處理。

    機動車和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主要有責任,就必須在交強險保額內財產2000元,醫療費10000元,死亡傷殘金110000元內賠付,超過各項部分保額按責任來處理。

    所以車輛和行人發動交通事故,次責和同等都需要賠付對方傷者的醫療費和傷殘賠償金。

    所以遇到這類交通事故時切不可攬責,因為涉及保險賠付醫療費,保險公司都會有自付部分,就需自己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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