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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手機使用者冀與理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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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風輕雲淡102
這是國家的大政方針,老百姓是政策的受益者和執行者,沒必要置疑“依據”,確權有利於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當然任何事情都不可能十全十美,有些不能確權,意味著不合乎確權的規定,如果實際情況應該確權而不確權,就及時和村幹部溝通,能不能確權,村幹部還是有相當大的話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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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土地資源網
首先來回答土地確權的依據:
《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中指出,對於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透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徵收程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由此可見,還有一些私自開墾的土地、以及全家戶口遷移到城鎮的土地都不能予以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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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詩詞文化歷史藝術源泉
土地確權是保障現有耕種土地,擁有經營權者的權益。要說以什麼資格,和依據可以確權。什麼樣的土地不能確權。
所有在村集體管理範圍內的土地,而且原來,自生產隊單幹,實行聯產承包給個家各戶按人口的土地,有繼承人的和沒有繼承人,但還有能力耕種或經營權承包轉讓流轉給其它耕種戶的。都在確權範圍內。什麼是確權的依據?原來就有的土地,是多少就是多少,不會多,也不會少。這就是依據。
新生人口只能靠繼承祖上的土地來獲得土地。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將是長期的,永久的,農村耕種土地集體所公有制的政策。
什麼樣的人的土地確不了權?有爭議的土地,依法律解決確定後才可以確權。一口人的老人和五保戶老人的土地,因為沒有繼承人,不予確權。因為這些人的土地將來歸村集體所有,歸村民委員會統一管理安排。
對這部分人的土地,生死下落不明,而且土地由村民一直耕種著,有契約經濟帳目的,並手裡有與村委會籤合同到2029年的。按原來與村委會籤的承包合同到2029年4月7日為止。到上期2029年合同到期,人活著的,有能力經營的,繼續擁有經營權。人由村民委員會送進敬老院的和以去世的,村民委員會有權收回土地,歸村集體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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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雨林162849818
農村和農村不一樣,有的村民不願意加入合作連合休,就拿唐山市開平區來說,有的戶有幾佰畝,圍上大牆栽幾棵樹放荒,到現在我們這沒確權,村會計做假帳,到現在地補貼款領不到,糧種補貼款應按每畝補貼款,可開平區開平鎮馬大寨村書記就提人頭補貼。各地有各地的管理方試,這代表我個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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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鄉村波比
土地確權是指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確權,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某一範圍內的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係和他項權利的內容。土地確權目的是為了更好的保障農民權益,增加農民財產收入,它賦予了農民作為一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應有的權益。當然了村民可以根據自己情況對土地進行直接經營或者透過進行土地流轉方式來獲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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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原來我是老農
首先弄清楚土地確權的原則。要有利於生產和生活,同時也要有利於社會的穩定。結合當地土地的使用情況,有效利用政策和法律相結合,分階段區別不同情況處理的原則。
土地確權的依據:
一、老證據,例如土改時、四固定或者是農業合作化時期的土地所有證等資料。只要在法律上能認定的證據和資料均可以。
二、土地承包合同。舊合同(我們這邊是1984年的)
三、還有一個要補充,就是農村土地權屬的歷史資料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如何形成和演變的資料。
四、如果在確定權屬時,本村集體己調田,重新分田的話,應該尊重村小組會議的決定,。怎麼分只要不違背國家的現行法律法規即可,國家支援村民自治也是一個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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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大風七
土地確權是一項政府行為,是指政府機關依法確定土地權利的主體、客體和內容。
一、何為土地權利?
土地權利是土地法律制度的核心內容,它是權利人按照法律規定直接支配土地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簡單說就是土地權利人佔有、使用、處分土地和從土地中獲取收益的權利。
二、土地確權就是確定土地的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海域使用權等十餘種土地權利的客體和內容。
三、土地確權的依據:
中國土地確權的依據包括兩大方面:
1.法律依據:包括《憲法》、《民法典》、《行政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政府檔案、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以及部門規章、檔案、函覆等。
2.事實依據:如當事人依法達成的協議;縣級以上政府的批准檔案、處理決定;縣級以上國土部門的調解書;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生效的遺囑等
四、你說的不予確權的情況一般有以下幾種:
2.四至界線不清或有糾紛的;
3.涉及的權利型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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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大美西域胡楊57312731
這位網友好!
你發問問題,不好回答,我試做以下解讀,算是拋磚引玉吧,有請這方面的學者,專家亮見發聲,以便學習。
一,土地確權得依據是什麼?
我認為,土地確權得依據當然是現行黨的基本方針,基本政策了。
特別是自黨得十九大以來,中央針對三農問題改革,深化,完善等釋出的一系列方針,政策。
這是宏觀層級的。
二,土地確權依據二是:“大包乾”後,(1983年為界點)實行土地分田到戶,責任到人,當初劃分,調配,錄入的基本資訊。
前者是宏觀政策要求,後者是歷史實事,二者互為關聯。
這是微觀方面得。
三,所問,有些地未能確權,所問籠統,有些是什麼概念,定義呢。
什麼型別得地沒能確權,問題沒有詳說,不便回答。
由上:現實中,農村有些地沒有確權,沒有確權自然有一定原由,一是村上留得機動地,二是因其它原因。
土地在村上沒有分地到人,這類地,所有權在村上,確權也只能在村上(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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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這個問題,“依劇”(有點幽默感)。應該是依據這種說法。土地確權與土地確不了權,能夠確權發證的土地是發包方與承包方沒有爭議的,土地確不了權的,土地在承包期間與發包方數字不符或存在其他類似的問題,所以才出現暫時不予發證。要是找“依劇”、只能說是當時的笑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