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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經大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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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講道理的小老頭
這並不是說業主不能維權,物業工作如有失誤,過失,業主也可以走法律程式維權,也可向業主大會反映,由業主大會與物業溝通處理業主反映的意見要求,也可向有關部門反映。前提是業主要交費。我不是物業的,但我是業主,我買房就是選了個可靠的開發商,物業是開發商的。物業在省裡都是知名的,我與物業的工作人員都是好朋友,物業行業的事瞭解的多。所以在小區由於咱訊息靈通,啥事都不吃虧,多好啊,我相信關心物業,支援物業,就是關心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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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5318032971馬如軍
毫無二話剷除物業這顆社會毒瘤,趕快剷除它,這都是些什麼人那裡的,到底想幹什麼,你們猖狂極至必須把它們趕走,還老百姓和諧平靜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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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金垚洪館長
應該是有一定的違約金,如果取消了物業、小區會更亂、衛生問題、安全問題、小區內的公共設施問題(綠化.道路.路燈.電梯.二次供水.發電機保養.消防安全.電梯日常保養.電梯年檢等)好多業主都不知道一個小區要正常執行是怎麼樣的呢? 只是知道物業收費、簡單的說你交的物業費不是為你家裡服務而是為整個小區公共區域和共用設施服務、建議大家可以去學習一下(物權法)透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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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海風116067626
再明確一次:
所謂“滯納金”,這是個特定的金融名詞。是行政機關在依法採取行政強制過程中的執行方式。
從這個角度來講,在公用事業範圍內,例如用水產生的供水合同,用電產生的供電合同等等,因為我們自身的原因,逾期未繳費,可能會產生一定的違約金,並非是滯納金。
就是說,滯納金是由相關行政機關強制性收取。
而違約金是由民事合同雙方在合同相應條款中進行約定,
物業費的收取依據 是《物業服務合同》(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於違約金繳納的比例各有不同,實踐來看,
前期合同因為是開發商與前期物業公司主導簽訂,對於業主合法權益的保護明顯不足。許多前期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都在日0.5%左右或者更高,超過了物業費本金,甚至經常出現天價違約金的現象,嚴重違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如果一旦因逾期繳費產生訴訟,法院一般不會支援物業公司相關違約金的請求。這是充分考慮到合同法當中當事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平等的基本原則。
而由業主大會主導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各地多以按日0.1%-0.3%為主,一般不超過欠付的物業費本金。
從物業管理日常實際來看,業主因客觀原因造成未能及時繳納物業費的,只要一次性補齊,物業公司一般不會再加收業主因逾期繳費產生的違約金。
即便是在物業費訴訟案件過程中,違約金更多是物業公司與業主調解結案的制約手段,並不會過於堅持主張違約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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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50mlBaMa
一般物業合同都有約定,不過一般都過高,目前法院一般只支援同期貸款利率或者LPR相當的滯納金或者說違約金,這個標準是很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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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肯定會有的,物業管理得當的話,物業收費是合理的,畢竟提供了有償服務
但是如果對物業服務存在質疑,可以向管理部門提出問責,爭取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