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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8cmbluesky

    有超過一個月的時間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認定為事實勞動關係,在此期間,如果勞動者的權利收到資方的損害,勞動者起訴理應獲得雙倍工資補償,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七章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但是如果一年後勞動者同意了補籤書面勞動合同,而且補籤的勞動合同認定的勞動期限包含了已經履行的勞動關係期間,應視為雙方自始簽訂了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在補籤勞動合同時,選擇同意對勞動合同期限作出上述約定,應視為其對之前未籤勞動合同期間本應獲得二倍工資差額權利的放棄。勞動者的的勞動權利已經透過補籤勞動合同的方式獲得保障,在其未舉證證明補籤勞動合同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勞動者再主張未籤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援。

    如果要考慮起訴,那就不能同意補籤勞動合同,如果同意補簽了那再起訴的話一極有可能不會獲得支援,二還會在資方給自己落個不好的名聲,有可能會影響你在當地找工作。所以,請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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