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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質掛靠問題
資質掛靠,是工程領域內一個公開的秘密。很多有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甚至特一級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將資質借給包工頭(有的是沒有經過專業教育的工人出生,有的是專案經理出生),包工頭再去承攬工程,交給掛靠單位管理費(6%-30%不等),擁有資質的單位,就搞個像模像樣的總部,租借一些專業人員的證書(建造師、工程師)湊夠國家資質要求的人數,再弄幾個內勤人員,預算人員,編寫標書的人員,就儼然成為了一家資質齊全的施工單位。這個現象在中國,普遍的不能再普遍,資質單位只管提供資質證書、管理現金進出,收取管理費,出具工程發票,具體的工程質量進度、工程質量、現場安全都有包工頭負責,而包工頭大部分都是那些“有能力”的人,他們再帶幾個施工員,拉一些民工,就打著施工單位的旗號,到處承攬工程了。很多今天中國的富翁,包括大批地產商的第一桶金,就是透過掛靠承攬工程賺到的。
國家相關部門一直三令五申,嚴禁資質掛靠,但是這個問題,到今天也沒有得到遏制。巨大的利益面前,法律法規都成為擺設,建築行業資質管理,到了必須徹底清理的地步,否則,各類事故還會不斷髮生。
掛靠人可以利用被掛靠企業的信譽、信用或經營資格謀求更多的訂約機會;作為出借企業名義的對價,被掛靠企業往往會從掛靠人的經營活動中取得一定利益,或是收取固定的管理費用,或是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利潤。表面上看來,採用掛靠經營方式對雙方都是有利的,但仔細分析便會發現其實雙方享受的權利與承擔的風險是不對等的。
一、掛靠人承擔上繳管理費用的義務;
正是這種實質上的不平等和潛在的風險性,引發了實踐中的大量糾紛。從統計資料來看,因掛靠經營所引發的法律糾紛中,最常見的兩種型別是:
1、掛靠單位在對外合同中發生糾紛,第三人首先追究被掛靠企業的責任。
2、掛靠人以被掛靠企業名義對外交易產生債務後,債權人會以被掛靠人作為債務人,要求其承擔清償責任。 掛靠經營現象普遍存在,完全禁止的可能性較低,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可透過以下措施將掛靠經營的法律風險控制在企業可承受的範圍內:
1、簽訂書面經營協議。
明確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的權利義務,尤其是明確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經營中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在實際發生糾紛之後,最大程度上保護被掛靠人的合法權益;
2、加強資質證照管理。
嚴格管理被掛靠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國稅登記證、地稅登記證、開戶銀行許可證等“五證”,禁止向掛靠人提供“五證”電子版本;
3、加強授權委託管理。
禁止向掛靠人簽發常年授權委託證書,應做到授權委託證書一事一簽發,明確授權許可權及期限;
4、對掛靠人的經營行為實行動態監管
。一旦發現掛靠人的經營行為超越了經營協議的範圍或者授權委託書的許可權,被掛靠人應積極採取措施,透過解除經營協議、向掛靠人的交易物件發出宣告等形式,最大程度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