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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徐爭導演

    競業禁止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用人單位透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於與其所在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或禁止他們在原單位離職後從業於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包括建立與原單位業務範圍相同的企業。

    而競業協議中如果約定了不得到競爭對手公司就職,否則就會進行相應的賠償。這個不得就職於對手公司是屬於限制的行為,而不論結果是否仍在對手公司工作。你所說的過段時間就離職了,實際上已經違反了競業協議,已經構成了違約。原公司暫時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後是否會追究你的違約責任,尚且屬於未知數,但違約的行為你已經實施了。已經構成違約。不知道對你有麼有用

  • 2 # HR墨田農夫

    公司有沒有制定他的工作職責,工作職責上有他的簽名,這樣就可以證明是他自己弄的。

    或是找到相關負責這個工作的證據,聊天記錄等。

  • 3 # 粥粥的江南人生

    公司和他在當時有沒有簽訂競業競止協議(一般就是離開公司後兩年內不得去從事和自己公司有衝突的事宜),單獨的或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有的話他就構成違約。

    如果沒有的話,的確有點麻煩了,請律師吧,花點小錢說不定可以維護下自身利益。

    這種違反職業道德的事情,我倒也是一下子沒想到更好的方法

  • 4 # 樂天靖靖

    起訴他,告他惡意預留漏洞,告他商業間諜,連他公司一起告!讓他賠償損失!贏不贏沒有關係!賠點訴訟費!估計他在他們公司也待不下去了!

  • 5 # 媽媽檬

    這個真的毫無辦法,合同已經簽了,而且副總如果沒有競業禁止協議去對方公司任職沒有問題。他找合同漏洞只要在法律框架內就沒問題。

    需要反思的是副總簽署有漏洞的合同公司為何沒發現?是否在稽核流程中存在漏洞;其次,副總能自主簽訂合同屬於核心管理人員,為什麼在跳槽到對方公司後就處處針對原公司?是否在內部人員管理與企業文化傳遞中存在漏洞?

    亡羊補牢未為晚也。

  • 6 # 刑部員外郎

    這是他的權利,因為你們公司既沒有與他簽訂保密協議,也沒有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所以他可以隨意辭職併到競爭對手的公司就職。相反,如果存在上述協議,那麼你們可以依據協議約定向他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7 # 事上開悟

    1.大方告訴客戶確實有漏洞,並且願意補救。

    2.告訴客戶,這都是這個經理刨的坑。過河拆橋的人,信用有問題,而這是商戰大忌。

    3.讓客戶自己選擇接下來和誰合作。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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