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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會受到懲罰,而且懲罰不輕。
有關於避諱習俗起源於春秋時代,最早見於《公羊傳閔西元年》一書:“春秋為尊者諱、為親者諱、為賢者諱。”。
唐代的《唐律疏議》規定,故意犯諱者為“大不敬”,《舊唐書·刑法志》:“又有十惡之條,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謀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亂。”大不敬是“十惡不赦”之罪,要殺頭的。
在宋代科舉考試中,考生如有失諱就會被申斥黜落,斷送前程,為了過失避諱,喪失了一輩子的前程,實在是不值得。
明代犯忌諱要打板子的。《大明律》上明言:凡上書,若奏事誤犯御名及廟諱者,杖八十。余文書誤犯者,笞。若為名字觸犯者,杖一百。屁股癢癢了,你就犯忌諱,不打一百也打你八十,讓你屁股開花。由癢改疼。
清朝更厲害,乾隆年間有一個文學家叫王錫侯,他怕秀才們說話考試犯忌諱,出於好意主編了一套工具書,喚作《字貫》,裡面寫了康熙、雍正和乾隆的名諱,意思是不叫人們犯忌諱,結果這事讓乾隆知道了。你說犯一個字都不行,這本書把祖宗三代都寫出來了,得犯多大忌啦,結果龍顏大怒,把王錫侯及其子孫七人都斬了。有一個人求情,乾隆帝餘怒未消,把求情人降了官職,於是沒有人敢說話了。
古代文人學者大部分是透過科舉選拔的,科舉相當於封建時代的公務員考試,是要對皇帝負責的,皇帝是主人,下面都是奴僕,君臣之間要講禮儀。講禮儀就要有避諱,不講避諱就是不敬,不敬就是不忠,不忠就是叛逆,叛逆就要受到懲罰。懲罰有時候會很重,比如明清文字獄,是要砍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