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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yang先生

    對於試用期,想必大家並不陌生。用人單位為了更加了解員工的工作能力,在錄用員工之後,會給予一定期限的試用期,試用期間如果員工表現良好,符合公司的預期,公司就會給予轉正。那麼中國法律新入職員工試用期規定是怎樣的?一起透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新入職員工試用期規定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試用期用人單位能否隨意解除勞動關係?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時、無原因地辭退勞動者嗎?回答是否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總結:還在試用期的朋友要注意了,不是認為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就可以隨便跟你解除合同了,只有符合上述的條件之一才可以。

    勞動法規定了新員工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否則的話就會涉嫌違法,勞動者可以投訴用人單位。試用期間,勞動者如果表現不佳,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如果勞動者可以勝任工作,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合同的,會涉及違反勞動法,要承擔法律責任。

  • 2 # 企業運營管理顧問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對新入職員工的"試用期"進行了規定:

    一、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四、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六、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新入職員工需關注試用期外,還要與用人單位約定試用期間的考核條件,及時瞭解掌握試用期考核結果,進而確定試用期是否合格,能否按時轉正。

  • 3 # 泛思微

    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

    勞動合同試用期是指勞動關係當事人雙方建立勞動關係時,依照法律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勞動合同的同時,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特別約定的一個供當事人雙方互相考察的時間,這對勞動合同當事人都有意義。

    對用人單位來說,便於進一步詳細考察被錄用的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的條件。

    對勞動者來說,可以使勞動者實際地瞭解自己從事的勞動是否符合自身的特長、興趣、愛好,同時也可以考察用人單位原來介紹的勞動條件是否符合實際情況, 是否存在欺詐現象。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透過在試用期內的雙向選擇,可以使雙方準確瞭解對方,有利於履行勞動合同的科學性和可行性。

    試用期的期限,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需要說明的是,在規定的試用期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惟一參照,勞動者在約定試用期時要將自身的技術含量因素考慮進去,用人單位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關於試用期的次數,《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續簽合同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實行見習期用工管理的, 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用人單位第一次簽訂合同時沒有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第二次續簽勞動合同也不能再約定試用期,否則就背離了實行試用期的初衷。

    少數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僅約定試用期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則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對於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享有的工資待遇,《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均作了規定。

    但為了實務操作的科學性,在實踐中應以《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關於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 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進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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